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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3 更给勋赐,仍折免将役年及正役年课役。并准

    4 屯丁例,每夫一年各帖一丁。其丁取免杂徭人家道

    5 稍殷有者,人出二千五百文资助。

    据此,知远戍防丁“给一丁充资”,和屯丁的帖丁待遇相同,海运及平河水手也是按屯丁例帖丁。至于屯丁是否亦分远近,不详。

    上引《借田制》是开元二十三年正月颁布的,毫无疑义,开元二十四年郿县尉征发防丁必须遵用有关条例。从判辞中我们看不明出防道里近远,据判辞一则称“昨者长官见说资助及彼资丁”,再则说“几欲判停此助,申减资钱”,所云“资丁”,应即《借田制》所说的“给一丁充资”,《水部式》所说“每年各帖一丁”。这种帖丁是免除课役,“人出二千五百文”给与受资助的屯丁、水手。知判辞所说“资钱”即资丁或帖丁所纳之钱。由此可知,这次郿县征发的防丁中也存在着远防千里外而享受帖丁待遇的人。至于判辞所说“判停此助”之“助”乃指亲邻相助的衣装,这一项“准法无例”,但似也可以牵合《借田制》中意义含糊的“宜更量与资助”。

    屯丁、水手的性质,据《水部式》“折免将役年及正役年课役”一语,可知不属于正役范围。据《唐大诏令集》卷六九《广德二年(764年)南郊赦书》中提到的诸色纳资人中有“驿丁”、“屯丁”,看来屯丁、水手应属色役。和屯丁、水手同样征自民丁,享受同等待遇的防丁是否也可以认作色役呢?这一点我们难以断言。这里只是说防丁虽是兵役,却不同于府兵、兵募以及由诸军召募的健儿,其征发、待遇与作为色役的屯丁、水手类似而已。

    三 后 论

    以上我们对唐代防丁作了一些探讨,我们认为防丁名色虽然始见于开元,实际上这种由地方官征发民丁充当的防戍之役至迟可以追溯到西魏,远一点还可以推到北魏。(12)直到隋代开皇年间这种制度相承不废。我们知道西魏、北周时期有所谓丁兵制,即是由地方官从民丁中征发有番期的劳役,其中包括防戍之役,(13)或者说劳役与部分兵役构成丁兵制服役的总体。见于《周书》《权景宣传》、《苏绰传》的由民丁承担的防戍之役大概属于丁兵制的内容。在隋代也许这是丁兵制废除后的遗存。隋时似亦称为戍子,唐代废除了这一名称。

    唐代法令上称承担防戍之役的兵士为防人,历见于《唐律》中的《擅兴律》。《新唐书·百官志》镇将戍主条注于“唐废戍子”后紧接着就叙述上、中、下镇、戍所领的防人名额。防人是怎样组成的呢?当然有府兵,同时也可以肯定有非府兵的成员,《唐律疏议》卷三《名例律》除名者条云:

    又依令,除名未叙人免役输庸,并不在杂徭及征防之限。

    犯法除名的官员附籍为民之后,就“一同百姓”,但仍得免除杂徭及征防之役。显然普通百姓要承担征行和防戍的兵役,亦即充当征人和防人。当然,我们不是说非府兵的防人即是防丁,因为还有兵募,但不能排除其中也有防丁。假使是这样,则唐废戍子,仅废其名,仍然从民间征发丁男充当诸镇戍的防人。防丁一辞虽迟至开元时始见,其实一向存在,只是当府兵未废,边军未盛前,防丁的征发不像后来那样繁重,因此不见于史籍记载。当然,这只是一种推测,并无确据。

    郿县发防丁在开元二十四年,次年玄宗即下诏命诸军召募长征健儿,(14)二十六年正月下诏说:“今诸军所召,人数向足,在于中夏,自可罢兵……自今已后,诸军兵健,并宜停遣,其见镇兵并一切放还。”(15)《唐六典》卷五《兵部》“天下诸军有健儿”下注云:

    旧健儿在军,皆有年限,更来往颇为劳弊。开元二十五年敕,以为天下无虞,宜与人休息。自今已后,诸军镇量闲剧利害置兵防健儿,于诸色征行人内及客户中召募,取丁壮情愿充健儿长住边军者,每年加常例给赐,兼给永年优复。其家口情愿同去者听至军州,各给田地屋宅。人赖其利,中外获安。是后州郡之间,永无征发之役矣。

    《唐六典》的注文由李林甫具衔,长征健儿的决策本出于林甫,(16)所以注文自诩这一变革。但是所云“州郡之间,永无征发之役”,却远非事实,只能说诸节度军镇不再征发番代的卫士兵募及健儿而已,我们知道防丁之役,直到天宝十载仍然继续征发。杜甫名作《兵车行》有句云:

    车辚辚,马萧萧,行人弓箭各在腰。耶娘妻子走相送,尘埃不见咸阳桥。牵衣顿足拦路哭,哭声直上干云霄。道旁过者问行人,行人但云点行频。或从十五北防河,便至四十西营田。

    这首诗究作于何时,并无明文。后人以结尾有“君不见青海头”之句,以为指天宝八载(749年)哥舒翰攻吐蕃,取石堡城之役,钱谦益笺杜诗,以为天宝十载杨国忠发动的攻南诏之役,认为“举青海之故,以明征南之必不返也”。(17)今按石堡之役,未闻征发百姓,青海一向为与吐蕃的交战地点,不必实指哪一次战役。钱说也不免牵强,既指南诏之役,通篇却皆言西及北,防河、营田也和南征渺不相干。我以为这是杜甫亲见带有经常性的兵役,所云“北防河”即防丁,西营田即屯丁,防丁非必北防,屯丁非必西行,只是作为对文,不必拘泥。据杜甫此诗也可以知防丁之役非常严重,直到天宝时仍然,而且征及十五岁的小男。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亲邻资助的处理经过。据判,亲邻借助,“准法无例”,而是“旧俗如此”。既云“旧俗”,一定相沿日久。我们知道,宗族、乡里历来就是坚强的社会基层组织。汉代以来,散财宗族、乡里的记载屡见不鲜。隋代义仓也是根据亲邻借助的习俗以社为单位建立的共同捐输贮备粮食以便救灾的组织。但已经通过官府来组织与定制,不久就收归官府,义仓粟也成为一种税收。资助防丁衣装本来是旧俗,即既非法定亦非官府指派。但在判中我们却看到传统的亲邻间道义上的责任却有待于官府的出榜晓示和强制执行。而且看来早就如此,所以判文说:“顷年防者,必扰亲邻,或一室使办单衣,或数人共出袷服。”似乎资助防丁,历年即由官府摊派。判辞最后告诫,指派衣装必须如期交齐,违者处罪。即使这样,也还有个宋智投状抗拒,以致被下狱审问。造成这种情况,当然由于征发频繁,困于赋役的人民无法承担这种义务,但同时也反映了传统的亲邻乡里间关系较之前代有所衰弱。参照隋代义仓的设置经过,我们还看到,这种互助关系越来越成为封建政权掌握的统治人民的一条绳索。

    ————————————————————————————————————————

    (1) 伯二九七九号。刘复《敦煌掇琐》(中)七〇,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编著《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615~626页,日本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374~375页。又原件作“卅一”,应作“卅二”。

    (2) 滨口重国《府兵制度よリ新兵制ヘ》,《秦汉隋唐史研究》收录。

    (3) 玉井是博《唐代防丁考》,载《支那社会经济史研究》,1942年岩波书店出版。

    (4) 劳格《读书杂识·周齐防戍镇城考》考证甚详,知防、戍、镇往往为互称。

    (5) 《周书》卷三五《薛善附敬珍传》,卷四三《李延孙、魏玄传》。

    (6) “人年五十”之“人”本是“民”字,唐人修《隋书》避太宗讳改。

    (7) 并见日本滨口重国氏《唐に于ける两税法以前の徭役劳働》,《秦汉隋唐史研究》上卷收录,521~529页。

    (8) 注文无范阳、平卢及岭南、剑南。南方二镇可能本无每年衣赐,范阳、平卢不知何以不举。本条上文记籴米粟(即和籴)数亦不举上述四镇,知非偶漏。

    (9) 《册府元龟》卷八五《帝王部·赦宥》开元二十年“十月辛卯,北巡狩至潞州飞龙宫,曲赦潞州,给复三年,兵募、丁防悉放”。

    (10) 《册府元龟》卷八六《天宝十载(751年)正月南郊赦书》称“京兆府及三辅三郡,百役殷繁,自今已后,应差防丁、屯丁,宜令所由支出别郡”。

    (11) 伯二五〇七号文书,见罗振玉《鸣沙石室佚书》。

    (12) 《魏书》卷五五《皮豹子传》,又卷八二《常景传》,又卷九四《刘腾传》,又卷八〇《贺拔胜传》。

    (13) 关于丁兵制日本山本达郎、西村元佑、越智重明等诸学者各有专题论文,我对于这一课题并未深入研究,这里只是据堀敏一氏大作《均田制研究》第五章第五节《从丁兵制到番役制》略举大概,诸家之说颇有出入,非本文所深论。

    (14) 《册府元龟》卷一二四《帝王部·修武备》开元二十五年五月诏。

    (15) 《册府元龟》卷八五《帝王部·赦宥》四、卷一三五《帝王部·愍征役》,开元二十六年正月《迎气诏》。

    (16) 《玉海》卷一三八引李蘩《邺侯家传》云:“开元末,李林甫为相,又请诸军召募长征健儿,以息山东兵士。”

    (17) 《钱注杜诗》卷一《兵车行》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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