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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我国古代尚存最早几部文献,都被儒家奉之为经,并为汉以后的学者所普遍重视。各种文体的产生虽各有其具体的情况,但或多或少受到五经的一些影响也是事实。对于各种文体的起源和演变,刘勰缺乏审核史料的能力,不可信的论述确是不少,但由于他总是掌握了当时所能见到的丰富资料,勾画了各种文体发展演变的大概轮廓,这对我们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古代文体,也提供了一些线索,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释名以章义”

    《明诗》篇对“诗”的解释,首先引《尚书·尧典》中“诗言志”的说法,又引《毛诗序》“在心为志,发言为诗”的话加以印证,然后给“诗”下了这样的定义:“诗者持也,持人情性。”这说明刘勰是“情”、“志”并重的。“情”和“志”有一定联系,但在先秦时期是有明显的区别的。“诗言志”的“志”,主要指表达人的正当的志向或抱负。“情”则指较为广泛的思想感情。所以,“诗言志”的实际运用,在先秦时期是比较广泛的,不限于作诗,还常指“说诗”。从创作上来看,“志”比“情”的含义就狭窄得多。从汉代开始,就逐渐由“情”、“志”并称,到单讲“诗言情”。《毛诗序》就是这一过渡的标志。它既说“诗者,志之所之也”,又讲到“情动于中而形于言”、“吟咏情性,以风其上”等。到刘歆,就开始单讲“诗以言情”了82。魏晋以后,如陆机《文赋》强调“诗缘情而绮靡”等,讲“言情”的就更多了。这就正如和刘勰同时的裴子野所说,当时的诗歌创作:“罔不摈落六艺,吟咏情性。”83这说明一个重要问题:强调吟咏情性,是和儒学在魏晋以后走向衰微有关的,是和魏晋以后的诗人们抛开六艺而大胆“言情”有联系的。这就是刘勰“情”,“志”并重的背景。

    除《明诗》篇所讲,诗歌创作是“人禀七情,应物斯感,感物吟志”外,《情采》篇既强调“为情而造文”又主张“述志为本”,《附会》篇更主张“必以情志为神明”,都说明刘勰是“情”、“志”并重的。不过,刘勰所说的“情”和“志”并不是两回事,他这种说法,可以用孔颖达疏《左传》的后来解释:“在己为情,情动为志,情志一也,所从言之异耳。”84这就是说:当作者“睹物兴情”而要表达其“情”时,必须对“情”有一定的要求,而不能“任情失正”;要“情欲信”、“情深而不诡”,或“义必明雅”等等。刘勰在《明诗》篇说他训“诗”为“持”,正合孔子“思无邪”的意思。这就说明:“情”和“志”通过“持”这个要求商得到统一;能“持人情性”这“情”,就合于诗的要求,就和“诗言志”的“志”一致。刘勰对“诗”的以上解释,反映了他对诗歌创作的要求,就是能“顺美匡恶”,对封建政教起到积极有益的作用。这样,他兼取“诗言志”和“吟咏情性”二说,既吸收了汉魏以来对诗歌认识的新发展,容许诗歌创作的内容有广阔的天地,又有避免魏晋以后诗歌创作中虚情假意、诡滥失正的倾向的意图。《情采》篇说,要“志思蓄愤,而吟咏情性,以讽其上”的创作,才是“为情而造文”,才符合“述志为本”的基本要求。这种“情”和“志”,就完全是一致的了。由此可见,刘勰对“诗”所作“情志”并重的解释,虽有一定的保守因素,在当时还是有它一定的历史意义的。

    对其他文体,刘勰也是这样根据传统观点和他自己的理解,分别作了不同的解释。如:

    这些例子说明,“释名以章义”,主要是用训诂的方法,解释各种文体名称的意义。其中不少解释是比较牵强的,有的不免陈腐(如对“颂”的解释)。作为文体的定义来看,就还很不周密和准确。不过,他不仅能用很简单的文字来概括各种文体的主要特征,而且还不乏新见解。在刘勰之前,还没有人对各种文体名称做过全面的解释工作,刘勰能提出一些初步的解释,还是有其可取之处的。后世论文体者,如明代吴纳的《文章辨体序说》、徐师曾的《文体明辨序说》,直到晚清林纾的《春觉斋论文》,对文体名称的解释,很多都是根据或引用刘勰的解释。

    (三)“选文以定篇”

    这部分是和“原始以表末”结合起来讲的。两部分所用材料基本相同,但“原始以表末”侧重在探讨文体的发展演变;“选文以定篇”则主要是对各个时期的代表作品进行评论。《明诗》中论及作家作品甚多:汉代有韦孟、枚乘、李陵、班婕妤、傅毅、张衡等人,建安及三国时期有王粲、徐幹、应玚、刘桢、曹丕、曹植、何晏、嵇康、阮籍、应璩等人,晋代有张协、潘岳、左思、陆机、袁宏、孙绰、郭璞等人,最后讲到宋代山水诗的创作情况。这里存在的问题是:有些人的作品靠不住,如传为枚乘、李陵、班婕妤等人的五言诗,是后人伪托的;有些应该论及的重要作家,如曹操、蔡琰、陶渊明等漏掉了;有的评价不当,如说汉代古诗(指《古诗十九首》)是“五言之冠冕”;用“怜风月,狎池苑,述恩荣,叙酣宴”等来称道建安诗歌也不够确切。但本篇仅用八百多字的短小篇幅,把先秦以来千多年的诗歌创作情况,画出一个鸟瞰式的轮廓,大力肯定了建安风力,而批判了何晏等人的“浮浅”、西晋诗人的“轻绮”和东晋“崇盛亡机之谈”的玄言诗,这些都是对的。

    此外,如《诠赋》论辞赋的发展情况,除概论大赋和小赋的不同特点外,还列举两汉十家的代表作品作了具体评论。如评司马相如的《上林赋》是“繁类以成艳”;贾谊的《鵩鸟赋》是“致辨于情理”;王褒的《洞箫赋》“穷变于声貌”;班固的《两都赋》“明绚以雅赡”等。最后又讲到魏晋各主要作家如王粲、徐幹、陆机等人在赋的创作上取得的不同成就。

    《明诗》和《诠赋》两篇,是刘勰“选文以定篇”的两种基本方式:《明诗》以论作家为主,《诠赋》以评作品为主;更多的是作家与作品相结合,通过一定的评论,从而反映出各种文体的创作在历代所取得的成就。这部分既可以当做分体的文学史来看,也是刘勰作家作品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论及不少作品早已失传,有的作家仅仅因为刘勰在这部分有所论述,我们今天对他才能略有所知。因此,这部分还具有保存史料的一定作用。

    必须看到的是,刘勰对各体作家作品的评论,不当之处是很多的。如认为《楚辞》中有关神话的描写,是“诡异之辞”、“谲怪之谈”等(《辨骚》),说崔瑗的《七厉(苏)》“归以儒道,虽文非拔群,而意实卓尔”(《杂文》),都表现了刘勰的儒家偏见。又如对乐府的论述,忽略汉魏民间乐府在这种文体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这就使刘勰对文体的演变,也难作正确的论述。

    (四)“敷理以举统”

    这是刘勰“论文叙笔”的重要组成部分。刘勰对这个方面,是企图从历代各种体裁的创作情况中,总结出各种文体写作上的特点,探讨前人的写作经验。因此,这部分不仅是为刘勰的全部理论打基础,它本身也表达了刘勰对文学创作的许多理论见解。《明诗》篇说:

    刘勰对四言诗所总结的基本特点就是“雅润”二字,五言诗的基本特点就是“清丽”二字。这也反映了刘勰对诗的基本观点:主张四言诗要写得“雅润”,五言诗要写得“清丽”。再从他对张衡、嵇康、张华、张协四人各具一种特点的说法来看,刘勰把诗歌的特色归纳为雅、润、清、丽四种,他对诗歌的这四种特色的总结,在理论上是没有什么积极意义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刘勰这段总结,并不止于对诗歌特色的简单归类。上面已提到,《明诗》是以评论作家为主,不同的作家在诗歌创作上自然是各有所长的,如说“嵇志清峻,阮旨遥深”,也就各有其不同的风格特色。张衡的典雅、嵇康的润泽等,所谓“华实异用,唯才所安”;“随性适分,鲜能通圆”,正是指不同作家有不同的“才”、“性”,因而有不同的风格特色。这就为创作论中论风格与性格关系的《体性》篇打下了基础。

    此外,如《诠赋》篇对历代辞赋的写作,又从另一方面总结了文学理论上的一个重要问题:

    这就从物与情的关系,进而接触到文学创作中如何正确处理内容和形式的问题。刘勰认为,辞赋家的情感既然是由外物引起的,因此,赋中正确地反映了外物的内容,就应该是明显而雅正的;事物既然是通过作者的情感而体现出来的,那么表达的文辞就应该是巧妙而华丽的。这里不仅总结了物决定情、情来自物的关系,还要求通过巧丽的词来抒情状物,使物、情、词三者密切结合,像有纹理的美玉一样,形成一个整体。这种认识,就为刘勰在创作论中论情物关系的《物色》篇、论内容和形式的关系的《情采》篇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又如《辨骚》篇总结《楚辞》的写作经验,提出了“酌奇而不失其贞,玩华而不坠其实”的著名论点,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创作原则,也体现了刘勰主张华实相胜的中心思想。

    在多数篇章中,刘勰只总结了适用于某一文体的具体要求。如《颂赞》篇论颂体的写作,要写得像辞赋一样铺张,但不能过于“华侈”;又要像铭文一样“敬慎”,却又与规劝之文有所不同。这类意见就意义不大了。有的论述,还表现了刘勰浓厚的尊儒思想。如《史传》篇主张“立义选言,宜依经以树则;劝戒与夺,必附圣以居宗”等。

    以上四个方面说明,刘勰的“论文叙笔”,并不仅仅是对文体的研究,主要还是从各种文体的历代创作情况中,总结前人的创作经验,为他的整个文学理论的建立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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