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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登载张竞生君《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一文以后,本希望青年读者出来讨论。直至今日为止,已收到以下许多篇。不过很使我们失望,里面有大半是代表旧礼教说话,可见现在青年并不用功读书,也不用心思想,所凭借的只是从街头巷尾听来的一般人的传统见解。中有错误及必须解释的地方,当于登完以后由张竞生君撰文答复。记者。

    一

    梁国常

    近年来社会上,关于婚姻问题,发生不道德的事情甚多;但是一般热心改良社会的人,因为中国有一个婚姻不自由的坏习惯,就往往存着一个“矫枉过正”的偏见,遇着这一类的事,总不肯说这是道德堕落,总说这是知识开通,使得社会上这种不道德的行为,日见其多,真是危险的很!最近更有一件骇人听闻的事情发生,就是北京大学教授谭熙鸿关于他的续婚,演出一个很不道德的行为。两个月以前,他们当局的两方,很在北京《晨报》上登了不少的新闻,想来大家都还能记得。自从这件事发生以后,第三者的议论,固然都是骂不绝口,很替学界抱羞;但是从未有关系这件事,在报纸上发表过什么议论的。这个缘故,一则因为这件事太背乎道理,只有痛骂,没有议论的价值;二则因为现在中国这样魑魅鬼怪的事情太多,使得人民的感觉,都麻木不仁,懒去多管闲事。昨天忽然看见有一位张竞生(听说他是北京大学哲学教授)在《晨报副刊》登出一篇文章,讲了一大套爱情原则,并且解释陈女士和谭结婚,是合乎爱情原则的。现在既然有了第三者赞成谭的议论发出来,那我们的反对议论,就不能缄默了。

    谭熙鸿的婚姻实情,第三者不能得其真确,不过据其两方的宣言作批评:沈君说强奸胁迫,陈女士说她自己恋爱,揆其两方言,沈君既处在一个捏造事实的嫌疑,陈女士亦处在一个受人胁迫的地位,他们双方宣言的不足凭信的程度,可以说是一样;所以第三者若是没有真确的调查和证据,决不能仅就其一方面的宣言,就发出偏激的议论。我因为这个缘故,现在姑就大家所公认的事实发议论;大家公认的事实如下:

    谭熙鸿北京大学教授,年三十余岁,丧妻不久就续婚。陈淑君一个广东女学生,年二十岁,同一个广东男学生沈君已有婚约;陈为谭的小姨,因到北京就学,住在谭家里,仅有月余,就同谭结了婚,使得沈来京吵闹。

    谭熙鸿为北京大学校教授,既自身受过高等教育,又为全国最高学府的师表,处在全国的一个模范领袖人物的地位,他的一举一动,对于世道人心,都很有些影响,所以他受道德的制裁,应该比普通一般人严紧的几倍。我以下所说的,就有超乎法律和习惯以外,用高尚道德的制裁去责备他。

    男子死妻不再娶,女子丧夫不再嫁,这确是爱情纯洁,宗旨贞一,不能不承认这是人类的高尚道德。从前中国所讲的贞节问题,因其只限于女子,而不及男子,沿袭日久,成为一种男子奴隶女子的工具,而女子因此受了无限的痛苦,所以它是很可痛恨的,很该改革的,并不是贞节的原义不高尚的;现在谭妻死未久就续婚,真是毫没有高尚道德的观念了!

    夫妻处于平等地位,彼此的知识、年龄、情形,最贵相当,今谭是个教员,陈是个学生,此知识不相当;谭三十余岁,陈仅廿岁,此年龄不相当;谭是有子女的续婚,陈是初婚,此情形不相当。这种不相当的婚姻,不但是新式婚姻所不容的,就是旧式最腐败的婚姻,也是大家所不赞成的,而谭竟自行之,试问他还有甚么道德?

    夫妻的结合,是人生最大的一件事,无论旧式婚姻和新式婚姻,没有不是慎重从事;今陈来京不过月余,谭就匆匆和她结起婚了,这其中的疑窦,真教人不堪设想;说谭不是用手段迫陈结婚,使人万不敢信的。

    陈女士既然与沈君已有婚约,谭与之同居,如有强奸胁迫的行为,固然应受法律的制裁;即有意诱婚,这也是居心不正,想夺人家已有婚约的妻子,谭还配讲甚么人格吗?若是沈君因失恋而自杀,或疯癫,则谭之罪,更当若何?如说这件事,不是出于谭的意思,完全是出于陈女士景仰谭之道德学问,使她的爱情迁动,而谭受陈的要求,不得不结婚,这真是不通极了;结婚这件事,是双方的,不是一方的,只有一方的意思,决不能成为事实;假设就有了这样不通的情形,谭亦不能说无罪,盖陈与沈订婚后,彼此并无发生伤感情的事情,现在陈要求与谭结婚,不过因为她发出一种教员比学生好的观念,就把爱情移动,喜新厌旧,这足可说是陈女士年轻浮动,知识弱薄的一种不道德行为(在张竞生眼光看起来,她是能实行爱情的)。谭的年纪既比陈长,学问又比陈高,且属亲戚,又系同居,并其不道德的意思,是由谭身上发起。则谭应该尽其纠正劝导的责任,才配有大学教授的程度;而谭不照这样办,反成全之,是“助桀为虐”,哪能说无罪。

    总之谭熙鸿的婚姻问题,无论什么情形,无论怎样说法,总是不能为他原谅的;而张竞生竟作出一篇荒谬的文章,直接解释陈的爱情是合理的,间接就是说谭的婚姻是正当的;称赞一个人为恶的行为,就是奖励社会去作恶,这种议论发出来,对于世道人心有莫大的危险,所以张的这种议论,是不得不痛驳之。

    张所说的爱情,是有条件的,是比较的,是可变迁的;凡未定婚的,已定婚的,或已成婚的,都可以依照以上的三项任意自由,并且把状貌、财产,都包在条件以内。这好像一个人讲自由,不受法律的束缚和道德的制裁,这岂不是荒谬绝伦吗?

    未定婚的青年,爱情无定止的,当然是可以不受束缚的变迁;既定婚的,或已成婚的,爱情已有定止,若是还随意的变迁,这是爱情不贞,行为无信,在道德上当然生缺憾;如张君所说的,则夫妻之间,那就只有爱情自由,就不讲道德问题了;那些或以色衰见弃,以财尽情疏,都是夫妻之间的正当行为了!我想世间上随着状貌财产变迁其爱情,速率最快,灵度最敏的,莫若妓女和嫖客,张君当一定要承认他们都是最能实行爱情主义的一些人了!

    但是我对于已定婚的,或已成婚的爱情,并不是绝对的认为不能变迁的,若是夫妇之间,发生了变常的事情,如人格堕落,感情伤败,死亡残疾,彼此都不相容,当然可以分离;这就是道德不是呆板的,是有经有权的,中国旧式婚姻之坏,就是因为那班腐儒,把道德看成呆板了,知有经,而不知有权,所以愈弄愈糟,以至于演成现在那样的恶劣状况来。

    现在中国人民,道心日衰,物欲日盛;张君居一个大学教授的地位,为袒护一个大学教授为恶的行为发出这种荒谬的议论,摇惑青年,真是对于社会前途有莫大的危险,请张君其细思之!

    二(2)

    陈兆畴 梁国常 张泽熙 陈兆畦

    记者先生:

    我们读了张竞生先生的《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很发生了几个疑问要请教张先生,务请记者先生代为发表:

    (一)张先生说爱情是有条件的,重要的条件如感情、人格、状貌、才能、名誉、财产等项是。爱情是有条件的,这话我们承认。白痴疯癫的女子绝不会使人恋爱,这是谁也不能否认的。但我们要请教张先生的是:感情、人格、才能,固可算为爱情的条件,状貌、财产、名誉,也可算得爱情的条件吗?如果一个女子因为她的丈夫生得丑陋,转嫁别人,张先生以为这种行为是合理的吗?如果一个女子因丈夫家穷而另嫁一有钱的夫婿,张先生以为这种举动不算得弃贫重富吗?又如果一个大学教授的妻子因大学教授虽有名誉而究不及一官僚或军官,于是遂弃了那位大学教授而另嫁一官僚或军官,张先生以为这种女子也不应该受社会的鄙贱吗?这是我们要请教张先生的第一件。

    (二)张先生说爱情是可比较的,所以凡在社交公开及婚姻自由的社会,男女结合不独以纯粹的爱情为主要,并且以组合这个爱情的条件的多少浓薄为标准。张先生这话若是就未订婚或未结婚的女子而说,我们极端的认为合理。但若包含已订婚或已结婚的女子,则我们便要请教:如果一个女子于既定婚或既结婚之后还存着比较爱情条件的念头,这个女子的人格还算得正当吗?宗旨还算得坚定吗?在社会方面说,如果我们承认这种女子的人格为正当,则夫妻的关系,家庭的关系,亲子的关系,还不会时时刻刻发生危险吗?我们食饭要是“吃着碗里瞧着锅里”,已逃不了贪饕二字的讥诮,然在男女关系上,这种“吃着碗里瞧着锅里”的态度是正当的态度?这是我们要请教张先生的第二件。

    (三)张先生又说,因为有比较自然有选择,所以爱情是变迁的。爱情是变迁的,这话我们不敢否定。我们要请教张先生的是:爱情虽可变迁,但爱情的变迁是不是应该加以限制?女子在未定婚或未结婚以前,慎重其事,严格择人,这种态度自然是极应佩服的。但如果既与人定婚或结婚,而其后只因遇着了条件更合适的人,于是不管自己的夫婿有罪无罪,有人格没人格,对待自己的感情如何,随随便便的便把爱情变更,这种女子难道配受人的原谅吗?这种行为难道还算得正当吗?古人说“糟糠之妻不下堂,贫贱之交不可忘”。这种心地无论谁人也不能不认为美德,现在的人纵然不能如此,而以一大学教授而提倡女子随便可把爱情变更,这岂是仁人的用心吗?这是我们要请教张先生的第三件。

    (四)张先生又说,“夫妻如朋友的一种”。张先生这话,自己也知道难以自完其说,所以其后又说:“别一方面,夫妻的关系在社会上、家庭上、子女上及经济上有种种的,也是不能做朋友的关系一样看的。”其实根据这话便可把夫妻如朋友的一种这条不取消,不意他下文又说道:“但这些乃为夫妻结合后所生出的问题,与我所说的定则是二件事不相同。”这话我们百思不得其解,希望张先生有更详细的解释。

    至于我们对于陈淑君女士的事,因为还未十分明白其中的内容,所以不能批评谁是谁非。但是我们也有一个信仰。我们以为女子在未定婚或未结婚以前,爱情是随便可以变迁的,爱情的条件之多少浓薄是随便可以选择比较的。但既已定婚或既结婚,则对于爱情的变迁便要极端的审慎,不能无故而弃旧从新。如果无故而弃旧从新,则所从的若为比较的状貌漂亮,我们可以说那女子是“水性杨花”;所从的若为比较的财产富厚,我们可以说那女子是“弃贫重富”;所从的若为比较的出风头,我们可以说那女子是“虚荣心盛”。这种种都不能算是美德。如果社会里面有正谊,这种女子都是应该受社会的制裁的。

    张先生那篇文字大略都是替陈女士辩护的。但照情理而论,陈女士的对面便是谭熙鸿先生。陈女士的问题是:女子既已与人定婚,爱情是不是应该随便变迁?在谭先生方面,我们以为也应该发生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就是:一个丧妻未久的男子,对于他已与人定婚的小姨,是否应该承受她的爱情?我们以为这个问题也是极应该讨论的,所以我们希望张先生对于这个问题也要发表点意见。

    陈兆畴 梁国常 张泽熙 陈兆畦同启

    四月三十日,草于砺群学院

    三(3)

    世良

    前天在《晨报副刊》上读竞生君的《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一文,我的意思与竞生君有点不同,所以费了两钟的工夫,写成此篇。

    在未写此篇之前,有两事要向阅者声明的,就是:

    一、抱研究的态度,讨论爱情定则的适用。

    二、我对于谭陈沈的事,未曾过问,不过竞生君要取来作研究的材料,所以我也不妨来谈一谈陈女士的事,可是我说出来的话,毫无情感参杂其中。

    阅者知道我这两项了,然后才免得有许多偏见与误会。

    在竞生君的文中,列举爱情的定则四项后,接着下的判断是:“无论陈与沈的定约,仅是口头文字上的表示,即成为夫妇,也可离婚从别人。”退一步说,我完全承认竞生君的话了,那末,当沈在《晨报》发表谭陈事件的时候,陈女士是不是应该根据爱情定则的原理,正大光明的声明她所以弃沈就谭的原因?为什么还不承认与沈已经订了婚约的呢?————陈女士不认与沈有婚约的谈话,载《晨报》,记不清是哪一天的《晨报》了。————凭一己的自由,要定婚即定婚,要改约即改约————竞生君的原文————何等正大呀!何等光明呀!乃计不出此,陈女士对于爱情定则的原理,曾否有充分的了解,是一个问题外,还不免有不说实话的嫌疑。

    本来人类的欲望,是常常不满足现在的地位,更想较优越于现在的地位。求更好的配偶的欲望,当然也逃不出这个法则。若是在未定婚约以前,爱情变迁,难保不舍前的而取后的,诚然不错。若在既定婚约之后,再选择较好于已订婚约者而变迁其爱情,则好中有更好的,今天见好的,爱情变迁了,因而至于爱好的,明天见更好的,爱情变迁了,又去爱更好的。好,是由比较而无止境的。人们的配偶也必定常常在变迁。那末,与其如竞生君说是受爱情定则的支配,倒不如说是自由恋爱还亲切些。自由恋爱的好坏,我们暂且不说,中国现在是否宜于自由恋爱,却是容易解决的问题了。

    在此,我对于竞生君的“爱情的定则”的适用,要加一点限制,就是:“爱情的定则,多半适用于未订婚约之前。”却是我要声明一句,我不是主张既订婚约后就不能完全适用爱情的定则而不能改约。————改约自有其积极的重大原因,爱情的定则的不消极的原因罢了。————我是主张在虐待、失德、犯罪、酗酒……种种改约重要原因未发现以前,而在订婚约时所认定的“好”的范围以内。用不着爱情的定则了,因为爱是相互的关系。换一句话说,就是A爱B,B才爱A。两人既累次受爱情的支配而至于爱,因爱而至于订婚约,在既定婚约之后,又复另爱他人,这是少有的事。所以在欧美各国中女子绝不能为男子的假殷勤所骗而发生爱。常常以那男子“有学问有权力貌又美却不配当我的丈夫”的严厉目光加在男子头上,而用爱情的定则去寻适当的配偶。竞生君也说过:“在欧美社会上,常有许多男女挑选所欢,至于若干年,若干次。”的确是不错的。不过在因发生爱而订婚约以后,又无重大的事故,则不至于改约。竞生君说的“已定婚约则至解约”恐不是受爱情定则所支配,还有别的原因罢。

    一九二三,五,二,在北京

    这篇稿子写好了过后,忘记寄给《副刊》了。今天把《副刊》取来看,觉得所取的材料比前更好,喜欢得很,我同时想起我这篇未寄的稿子,倒不如不寄去,一来是:倘若登载了,就把好材料的地位占去了,我是不愿意的。二来是:因爱情定则所支配的已订婚约者,后来无故变易的很少,用不着十分注意、讨论。接着我的朋友幼安君在中央公园向我说:“北京近来有一位已结婚的心理学家,骗娶了一个已订婚约的女子,后来这女子的未婚夫————将毕业于日本帝国大学————知道了,竟至气愤而死。这位心理学家的已婚妻————也是在日本留学————听着这个消息,也回北京来,逼得这个女子几次寻死,听说现在已成残疾人了。”这个消息果然是真的,那么,我这篇未寄的稿子,就不能不寄给《副刊》了。

    五,三,在北京

    四(4)

    丁文安

    四月二十九日,张竞生先生在《晨报副刊》上发表一篇《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当时我读了,脑子里很不安宁,想来想去,总觉得这篇文章有点不好!但是我的学识,极为浅陋。想欲与张先生讨论一下,又恐闹出“班门弄斧”的笑话来;若默而不言,又觉得“技痒难搔”!这或许是我“非关己事,偏替人忧”的态度,亦未可知?于今请把我生平所得的经验,及个人的见解,述之如下。但是我未述之先,有两句话要切实申明:即是我与谭沈两君,皆无何项关系;并未受何方面的暗示或明使。完全是本着自己的直觉,滴出这一篇墨汁来,要请读者加以注意,并予以相当之指导!

    (一)爱情的起源

    爱情是一件极神秘不可思议的东西。无论男女,一堕其彀中,就不知不觉发生一种极不安宁的情感。此种情感,能使当局者时而喜,时而忧,时而哭,时而笑,甚至于自言自语,若痴若狂,行也不好,坐也不好。日中如此,夜夜做梦。……此种现象,完全是受情感上的冲动,或精神上的驱使。吾人就因之抽象的加他一个名词,叫做爱情,或一种精神生活。

    (二)爱情与迷恋

    大凡一种真正的爱情发生以后,绝对的不能容第三者离间;若能容第三者离间,便不算真正爱情。盖真正爱情发生,是彼此经过长时间的观察或考虑而成的。决不会一见就倾心,再见就生爱。若一见就倾心,再见就生爱,而对于彼此的个性、才能、学识等等,毫不加以观察,而茫然爱之,是即所谓“迷恋”,或滥用情。“迷恋”或“滥用情”,是一时的,是不理性的,是不坚固的(迷恋的人,他的理智已为情感所蔽,或为肉欲所冲动)。所以一到迷醒,证明不合理性,或第三者的离间,这种爱情,就要发生瓦解或冰释的危险。这种危险发生时,若一方面尚未觉悟,他便觉得自己失了恋,精神上很不好过;甚至于有“情场失意,尚何生为”之感。究竟此种现象,谁叫你是这样的?当初谁叫你不加详细的考察,而茫然去恋爱?所以真正的爱情,必须经过爱情的循序,然后可以免“乍合乍离”的危险。(附注)迷恋的人,多半为肉欲所冲动。

    (三)爱情的循序是怎样

    (1)认识

    (2)考察

    (3)谅解

    (4)恋爱

    大凡两性结合,断不能不先经过“认识”的阶级。既经过这层阶级以后,那么彼此都要做“考察”的功夫。考察而后,彼此对于对方的才能学识个性等等,都很互相投洽,互相爱慕。这就是到了“谅解”的程度。还再加以长时间的考虑,就可以发生“恋爱”的关系。发生这层关系以后,就不能如谅解以前的情形了,谅解以前的情形,还是一种朋友的生活,随在皆可以进退。“恋爱”则是婚姻的初步,或夫妻生活的进阶。质言之即是到了一种极快感的时期,这种极快感的时期,既经过许多的波折得来的。当然久已互相谅解,互相爱慕,决不会有离异的问题发生了。若还有离异的问题发生,就是两方尚未到谅解的程度;或是当初犯着迷恋的毛病,而为第三者所乘了。所以我们不讲爱情则已,如欲讲爱情,必先重慎的又重慎,考察的又考察,然后我们可以得到最优越的乐趣,与永久的结合。讲到此处,我们可以拿两句话来归总:

    (甲)未发生爱情以前,不容易发生爱情。

    (乙)既发生爱情以后,不容易弃掉爱情。知乎此,然后可以言情矣。

    (四)爱情的职务及其保障

    爱情是两性互相和好的结晶体(和好中包括互相勉励、互相谅解、互相援助等),质言之,即是一把两性永远结合的铁枷锁。因这把锁的关系,就发生社会起源的夫妻,再因夫妻就发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再由此挨次蕃衍,然后构造社会的人类,才继续不断。由此看来,爱情实是创造人类,或创造世界的唯一利器。它的职务何等重大呢!唯其它的职务这么大,所以我们须特别的保障它,才能使它完全行使它的职务。保障的方法是怎样?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说:凡真正的爱情,既是由彼此经过长时间的考虑而成的,当然久已互相谅解,互相爱好,还用着甚么方法来保障?诚然,不错!我们用的方法,并不另求方法。就是继续或永久保存这种“互相爱好”的态度为方法。何以呢?譬如甲君与乙女,由一定的循序,而发生爱情,而结为终身的伴侣。那么他们当初构成爱情的条件,当然久已互相承认了(心满意足的承认),但是这种条件,因空间时间变迁的关系,有时也容易变迁。即如甲君当初的性格本好,后来因环境的关系,就把他变坏了,而乙女当初不本着互相爱好的原则,去劝诫他,一直到坏了事,才要与之离婚,这岂是事理之平?又如甲君的财产当初本多,后来因天灾人祸或其他的关系,把原有财产的位置变更了。而乙女不去原谅他,硬要与之离婚。这岂是互相爱好的道理吗?(其他可类推,至于甲君对于乙女条件的变迁,也要本着互相爱好的原则去原谅她,痛念她……)胡适之先生说的好:“爱情的代价是痛苦,爱情的方法,是要忍得住痛苦。”(5)所以我们对于互相爱好互相谅解的态度,无论外界影响如何刺激,内部条件如何变迁,总要结续或永久的保存,才可以使爱情巩固,这种继续性或永久性,只要当初发生的爱情是真,并不要勉强一点。盖天下之事,唯互相爱好,然后能互相谅解,互相勉励,互相援助……爱好的程度愈深,这种态度愈坚。这是一定的道理。父母之爱子也,“唯恐其疾之忧”。到了功的爱情,差不多硬有这个样子。这就是“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的道理。所以我敢说:真正的爱情,是绝不会容易变迁的;容易变迁的爱情,绝不是真正的爱情。这就是爱情神圣不可侵犯的地方。

    (五)真正的爱情,不能因条件有比较而变迁

    夫妻的结合,按照现代文明进化的原理,本不是谁依靠谁而生成的,是彼此通力合作的。如果要谁依靠谁而生存,那么那依靠人的人,早已将自主权取消,把自己当作一种寄生虫或附属品了。还配讲爱情吗?所以能靠讲爱情的人,必先尊重自己以尊重人,然后可作爱情的事业,过爱情的生活,并可得爱情永久的乐趣。否则徒徒里以条件的优劣,为爱情的转移。那么他原来的目的,不是为爱情而讲爱情。完全是为得物质上的驱使,或欲望上的冲动而讲爱情。这种爱情,还算爱情吗?吾人仅可以命之曰“沽价式的卖身主义”。这种“沽价式的卖身主义”,试问是不是我们青年男女所愿为的?吾知其我们青年男女,一闻到此名,就唯恐避之不及。所以这种“沽价式的卖身主义”,简直是爱情中间的“洪水猛兽”。吾人应“同心协力”的排之使去。

    (六)因条件有比较而变迁的爱情所发生的问题

    如上所述,真正的爱情,既是经过长时间的考虑而成的,那么当初构成爱情的条件,当然久已心满意足,互相谅解,互相爱好了,如果尚未心满意足,互相谅解,互相爱好,便不能构成真正的爱情。纵令暂时相合,“我我卿卿”,只能算一种“迷恋”,或“滥用情”。这种迷恋或滥用情,诚然可以因条件有比较的优劣,而时常变迁;但是因此所发生的问题,亦复不少。今举之如下:

    (1)道德上的问题

    (2)伦理上的问题

    (3)妨碍个人事业

    何以言之?如果讲爱情的人,不经过一定的循序,或长时间的考虑,而徒凭着“爱情因条件比较有优劣而可以时常变迁的原则”去讲爱情,那么人人都可以凭着主观的条件的改善,今天可以恋爱甲,明天可以恋爱乙,后天可以恋爱丙……同时又或乙与丙,己与戊发生恋爱,那么爱者势非多方设法将丁戊排去不可,而被恋爱者,若已被爱者条件比较的改善所感动,又势非弃去丁戊不可。于是而彼此相互间的纠葛发生,而失恋的人,若尚未觉悟,或不能作达观,精神上物质上,必因之受莫大打击,甚至于发精神病或轻生,亦未可知。沙玉琴一类的事实(见《晨报》上月份附镌)(6),即可以证明,这岂不是发生道德的问题吗?其次已有了儿女的夫妻,若因第三者条件的改善,而变迁他的爱情,以至于离异,则眼巴巴的儿女,看着他们演这号惨剧,使他们无所依靠,顿失怙恃,又何以为情?继之者来,则因“非其所出”,又怎能尽心的抚育?若携之与去,又焉能容于不相关之对方(新恋爱者)?家庭离异,骨肉解体。这岂不是发生伦理的问题吗?复次爱情不过是人生职务之一部分,若讲恋爱的人,于未发生爱情之前,不重慎的又重慎,考察的又考察,只凭着“爱情因条件有比较的改善而可以时常变迁的原则”去讲爱情。那么今天恋爱的甲,不如明天恋爱的乙;明天恋爱的乙,不如后天恋爱的丙。……空间时间的变迁太速,而人类的欲望无已。一生差不多只能为“迷恋”的牺牲,而不能做社会上旁的生活了。这岂不是妨碍个人事业吗?至其他枝节上的问题,尤不一而足。所以“迷恋”是讲不得的;因“条件有比较的改善而变迁爱情的原则”,是不可信的。

    总结

    世界上的东西,唯爱情的魔力最大,古今来多少英雄豪杰,窘困于此,或因此败名坏事的,很见得不少。所以我希望我们讲爱情的青年男女们,对于上列数款,加以注意,庶可免“迷恋”或“滥用情”的毛病,则又作者之本意焉。

    一九二三,五,六,于北大东斋

    五(7)

    冯士造

    昨天我见了张君的这篇论文之后,引起了我无限的情绪和趣味,想说几句话,因为怕人家误会,只得忍耐住了,今天又拿起再看一遍,见后面有研究二字,既是提出来研究,或者还有我说话的余地,就此拉杂的写了一些,来发表我个人的意思。

    张君我不认识,沈君我更不认识,陈谭二君我虽认识,也没说过话。我的文字完全是研究的性质,无丝毫感情作用存于其间。阅者诸君,幸勿误会!

    我认定世界没有确定的真理————尤其在思想发达的人们————不过各人主观的假设就是从安斯坦(8)相对论起,并以前所有科学定律,一扫而空,我还可以武断的说一句,百十年后,继安氏而起者,定大有人在。科学的定律,尚不可靠,关于抽象的理性上的就更不消说了。

    张君以个人主观的假设来作人们共同的定律,未免太笼统专制。别人不论,只我个人与张君的主张,就大有出入,试论于下。

    在张君四定则内的第四项,我很赞成,恋爱的婚姻,本是由友谊进步来的。两性认识之后,经过多少时日,得彼此的谅解,都认为有结合之必要,再经一种婚姻的仪式,就成了夫妻。这种仪式完全是社会的习惯可以随时代而变更。仪式自然不是固定的,也许有废除的时候;仪式废除,夫妻可以说是浓厚的朋友了。

    中国旧式的婚姻,原由家长的包办,也可以说是受古代人们把夫妇作王化之原、朋友为男人的专利的影响。现社交已经公开,婚姻的情形当然随之而变。对于第四项,我与张君大意不差,至于一二三项,就迥然不同了。

    张君所云爱情可以随条件,比较,而变迁的主张,我极力反对。爱本是抽象、整个的,不能用科学的方法来分析,也不能直接的去形容,真是神秘的呵!

    我曾经爱过人,也曾受过人爱,在爱情极诚挚热烈的时候,我们同时发生了一个问题,就是:“你为什么爱我?”彼此想了许久,终究没确的答复,只得一笑罢了。

    我认定爱是对称的、相等的,爱之增减,由双方互爱的程度而定。有人常问我:“你爱我到什么程度?”“你知我爱你到什么程度?”第一问我不能拿具体形容字如深浅、厚薄、红黄蓝白黑等来表明;第二问又不能直接的来证明,正如一个橘子我觉得是红的,你也觉得是红的,但你感到的红与我感到的红,是否相同,无从证明的一样。这两个问题,与前面“你为什么爱我?”的话感同一的困难。我不忍重拂其意,只得勉强作一个答复:“以心观心,你爱我到什么程度,就知我爱你到什么程度;我爱你到什么程度,就知你爱我到什么程度。”

    张君所云“爱情为许多条件的组合,如状貌、才能、财产、人格、名誉等等”。试问人互相爱是为什么?爱人是爱条件?爱的是人,那末我觉得一个人万不能拿这几项简单的条件来包括。爱的是条件,那中国古语说的“以金交人者,金尽则交绝;以色交人者,色弛则爱衰”,未尝不可以说是真正的恋爱。这句话谁肯相信!

    我觉得爱字,包含有两种意义:一,性;二,情。在初识的时期,因性不同,好尚亦异,或者彼此注意在条件选择;结识既久,受了情化,甚至达了神秘境地,连什么都忘了,何暇问及条件!

    张君又云:“条件愈完全,爱情愈浓厚。”这简直是贵族式恋爱,照此以说,贫者、丑者、愚者、无人格者,就没有恋爱的希望了。纵然世界文明,到了人人工作、人人读书的时代,但才能还是不能平等,才能不同,名誉人格也就不同,至于自然的状貌更不消说。若据张君的定则,世界人类至少要有百分之九十九的失望。有这样定则,当然有以“年轻家富”作征求婚姻的条件的广告。

    张君所谓条件,不知以什么作标准?若是由比较来的,那末,完备的更有完备的,如果遇着比较完备的就要变迁,我可以决定具有条件的人,一定应接不暇,没有条件的人,就无人承教了。在婚姻制未废除之前,岂非极大纷扰?

    爱情本有变迁的可能。既已变迁,本可自由离异;但离异是万不得已的事,也是人生极痛苦的事,非彼此有意见和性情的冲突,万不能出此。若依张君的定则,为爱条件的虚荣,去受精神的实痛,未免太不值得了。

    陈女士是受过高等教育而强有意志的女子,主观上一定直觉的观察和审定,决不会受人的胁迫或欺骗。既属自动,她当然有极端的自由。沈君已经失恋,可以不问,其余更不配问了。张君多事,偏说陈女士是受条件的支配才变迁她的爱情。谭君的条件固属比沈君完备,但谭君是否现世第一条件完备的人?这句话谁也不敢断定,既不能定,那陈女士若遇着比较谭君条件更完备的人,又将如何?张君这简直是对于陈女士的人格,下无情的总攻击,张君又何苦来!

    社会的讪笑,本不算什么,得张一说,反给说坏了,张君的真意,我不知道,有人说他是谭君的暗示,我独说他是替沈君出气。不然,他为什么用这样明褒暗贬的法子来侮辱陈女士?

    是非原无一定,“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人之以为是,我以为非;将我为是的,人家或又以为非了。但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至于是是非非,就非我之所问了!

    冯士造于北大,五月一号

    六(9)

    丁勒生

    陈淑君女士的事件,在初发生时,我便很想出来说几句话。后来就正如张竞生君说的,“无论她所选的,或好或歹,他人原无置喙的余地”,就含默下去了。

    前月底看到张君《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的大文,最近又见着梁国常君对于此事件的议论,及《晨报副刊》记者的申明:“……已收到以下这许多篇”,知道讨论这个事件的人,着实不少,我也痒得忍不住,加入来说几句。

    在未说以前,我有二事申明:

    一、我绝不代表旧礼教说话,也不是想挽救“世道人心”,提倡“高尚道德”,只是说我心里所要说的罢了。

    二、关于陈淑君女士事件,确是,我不想多说,只愿对于张君提出的“爱情的定则”,来讨论讨论。

    张君对于爱情所下的四项定则是:

    (一)有条件的;

    (二)是比较的;

    (三)可变迁的;

    (四)夫妻为朋友的一种。

    因为他的基本定则(一)与我的意见不相符合,所以其余的定则,也约略有点出入,以下详细言之。

    所谓“亲子的爱”、“姊妹的爱”、“兄弟的爱”、“朋友的爱”(普通称“感情”,又称“友谊”)、“浪漫的爱”、“血族的爱”、“夫妻的爱”(普通称“恋爱”,又称“爱情”),都是属于“人间爱”的这个大帽子之下的。

    夫妻的爱,虽为一切人间爱中,最高尚、最亲昵、最密切、最浓厚、最窄狭之一种,然其结合的性质,与朋友相同,而且正规的夫妻结合,均应经历朋友这一阶段,我们就认为朋友之一种,是不能算为过分的。所以对于张君的第(四)项,我完全同意。

    张君主张,爱情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一点,我表示十分敬从的意思。不过他又说爱情是由感情、人格、状貌、才能、名誉、财产……条件所组成的,我便不敢赞成了。

    我的意见是:爱情就是爱情,恋爱就是恋爱,绝不应掺入旁的一丝条件,不然,便不能算真正爱情,纯正恋爱。

    我以为在已具备了极高度、最浓厚、无可复加、无人可比的感情的两个异性朋友之间,再加上双方的性的感觉,或更加上性的行为,这便算是爱情或恋爱。

    性的感觉,是谁都有的;性的行为,是谁都能的。在互相施与的时候,便全看双方的感情之如何了。假如不过一种泛泛的感情,或竟没有感情,而生性的感觉,或施性的行为,便与嫖客娼妓无异了;哪能说到纯正的恋爱?

    换言之:夫妻在最初开始作夫妻生活的时候,必须具有无上、无比(不是与别对夫妻相比,是与别个任何朋友相比)、极高度、极浓厚的感情;成了唯一无二的密切良好的朋友;不可分离的、亲昵知己的伴侣,然后才可以。然亦不过如此罢了,绝不能再看对手其他一切条件,是否优美,或超于自己。

    爱情可以比较,可以变迁,我全承认;然我正因爱情是可以比较,可以变迁,所以我根本就怀疑有条件的恋爱。

    我们知道:要使感情得到最高最浓,无比无上的地步,假如个性不同,观察不细,相处不久,了解不深,并且没有亲切的同情,相等的学识,是绝对不能的,这样,在恋爱的结合上,固然比较的难点;在爱情的发生上,固然比较的不易些,然它的永续性,不易变迁的性质,确要浓厚得多多,我们即使承认它,可以变迁,但既有这个比较完善的方法,何必不采择这完善的方法呢!

    假如我们标出美貌为条件而找求恋爱的对手,然到对手的年老而色衰了又如何办呢?就照张君所指示的方法。“竭力向上”,然又向哪里找“返老还童”的方法呢?还有,世界上的男男,女女,也绝不能一个样的美丽,说这个美丽吧,还有比这个更美丽的,还有比更美丽而尤更美丽的人,结果,只好一个个的舍弃,而追求最后一个比较美的了。

    在地位、资望、名誉上说:有学士,还有博士;有教授,还有校长,有大总统,现在还有太上大总统;有小区区的学者,还有大名鼎鼎的学者。其他还多得很,我们举不胜举。究竟还是抱着张君的原则,比较了再择其位高的、资望大的、名誉盛的为恋爱的对手,而抛弃其原来的对手呢,还是如何?

    其他财产、才能、门阀……都是有高有低,有大有小的,如果都抱定这原则,爱情的基础,实在太不稳固。这世界上十六万万人,恐怕每天只好去作比较,移易对手的工作,而且恐怕还做不过来,这是可以断言的。

    我们如果想杜绝敌人的竞争,而且勉解对手的欲望,然大多数的人,连“吃饭”的问题,还每天忙碌得不能解决,能长日作此“情战”吗?

    在这里,我再总括一句:爱情就是爱情,不容掺入其他条件,它的成分是:至上无比的感情,加性的感觉或更加入性的行为。它既不是性欲的交换品,也不是条件的交换品。

    我更须申明的:我不反对比较,变迁对手;但比较,变迁,只能依感情为标准,夫妻或未婚夫妻,应互相勉励,提高感情,勿为物质……所诱惑,所左右。

    以下再把陈淑君女士事件,略说一说。

    我们批评陈淑君女士的事件,本来,只须考查她和谭是否是纯正感情的结合,其他道德或不道德,强奸或不强奸,年龄大小,续婚久暂,都是毫无关系的。

    然而张君已然代陈淑君女士和谭熙鸿教授,打开了窗子说亮话,“爱情乃是条件的交换品”,“她的爱情的变迁,全受条件的支配”,“他如谭的学问,才能,地位,也是沈生所不能及。这些条件,均足以左右陈女士对于沈谭的爱情”,已经显然表示:她之悔弃与沈订的婚约,并不为与沈没有感情;与谭结婚,也不是感情特别浓厚,只不过迷恋着谭是一个大学教授罢了。

    诚然不错,这大学教授,要比大学生的资格、地位,超过一点儿;但是超过那大学教授的资格、地位的尽多呢!我们“新式的,喜欢自由的,了解爱情的,实行主义的”的陈淑君女士,怎么办呢?我更顺便对于谭熙鸿教授,进一诚恳的忠告:防备点儿做朱买臣,唱马前泼水吧。

    梁国常君对于谭君,很表示愤激的态度,我不很表同意,谭君至多只有一个强奸、胁迫、诱惑的嫌疑。而破坏沈之婚约的,乃陈淑君女士自己,如果不是张君有《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一文,我们不明了个中实情,对于陈女士,至少有相当的谅解。我们既经看了那篇文章,知道了陈女士纯系迷恋谭君的地位、资望、才能……我们为拥护纯洁高尚,清白无瑕的爱情起见,虽然她是一个“可怜弱女”,不能不有相当的攻击。中国社会,虽是很恶劣、无情,这个事件,实在不能深怪中国社会。我更还希望真正“觉悟”“新式”“喜欢自由”“了解爱情”“实行主义”的女同胞,对于陈女士,应有相当的表示。因她以自己的身体,为地位的交换品,与娼妓以自己的身体,交换金钱,同为污辱女界人格的事。这样的女子,还能原谅她,赞许她吗!

    一九二三,五,十八,北京

    记者先生:

    这篇文章,我当然负有责任。如有质问,请转告质者来骑河楼第十二号,这便是我的住处。

    丁勒生

    七(10)

    子略

    读了张竞生的《爱情的定则与……的研究》后,我就起了一点意见:

    他说,爱情是有条件的,爱情是可比较的。这两项固然不错!要在正生爱情的时候有这两项,才可。若是既与他人生了爱情以后,断断不可再生这种眼光。因为他(指张)说,既有条件,不能不生比较,既生比较,自然有选择而生变迁,既生变迁,难保不舍前择后。那末,我有一例:如知事(11)的太太可以再嫁道尹(12),既当了道尹太太之后,又可以嫁给省长;既当了……又可以嫁给……这是张君以沈君不及谭君,是以陈嫁给谭,就是这个例的意思。依这样看来,则陈女士不知何日才能嫁妥一个丈夫!谭比沈,我承认谭当然比沈的才能、地位要高一点。因为谭撒屎都要比沈多撒几大桶。就依张君这样说法,我可说是男子终身不能娶一妇人,女子终身不能嫁一丈夫。试问一问张君:你有妇人了吧?恐怕不是你的妇人吧!你信不信?况且依你这样说法,完全谈不上爱情。爱情二字里要含有个“专”字,才说得上。若是这样朝秦暮楚的,等于娼妓从良人,配不配说的上爱情?现在中国社交公开和男女恋爱不过才起点点萌芽,就出这些怪头怪脑的事。一说不上社交,二说不上恋爱。发生这种不好的事,希望遮掩都无法,而张君公然说是爱情。未免把爱情二字,太看易了,是我辈青年男女最不幸的事!而张君不唯不勉励我辈青年,希望将来有良善的结果。而反说我辈青年学问、才能地位不够,无怪乎只是听着某教授与某女士结婚,并未闻我辈青年和某女士结婚。才知道是……不及你们吧!恐怕是手段吧!那末,既是要讲才能、学问、地位、势力才说得上爱情浓厚。今天我找有几位:

    才能如梁启超。

    学问如胡适。

    地位如黎元洪。

    势力如吴佩孚。

    要想爱情浓厚,可以找上面这几位,据我想,谁也承认这几位是对的,无须乎费了些精力去比较,去选择,费种种的麻烦。本来陈嫁给谭,可以说是她的自由,不可说是她有爱情。爱情只有始终如一,不能说是有变迁。既生变迁,简直说不配谈爱情。陈谭一事,不值申辩。不过张君既谈到爱情,在爱情里又产生了几项,又以他俩的事做证,是现时很注意的,所以不能不研究,不能不讨论。张君又在条件内举有人格一项,我颇赞同若使只讲爱情,不取有人格,那末,所发生的是暧昧,所发的性欲,是兽性欲,并不是爱情。所以在生爱情的时候,男女就要互相调查有无lover,若使有了lover,又有生爱情的机会,那要郑重拒绝。若是利己而损害人,则人格何在?既无人格,则他们所发生的不过苟且事,又配谈得上爱情吗?中国现时讲爱情的,我没有见到。不过是些可怜的男子和可怜的女子往还罢了。而张君又说,夫妻是一种的朋友,可离可合,可亲可疏,不是一人可专利可永久可占有的。我又问一问张君,你的妇人不是你专利、永久、占有的。有人欲向你借,可否?你又承认爱情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岂有说是受支配的道理吗?讲爱情的,我辈只希望他们向光明的路线上走去。而张君以陈……的事来作证,公然说陈嫁与谭,是陈看上谭的地位……未免把陈女士的人格扫尽了。据我想谭君未见得以地位……引诱她吧。而张君费了二千多字的时光,以势利来做爱情的基本,我怕果真讲爱情的未必赞成吧!

    附:因读了张《爱情……》,我就起了许多感想,中国现时完全讲解不了爱情二字,并且以爱情和社交弄得个混杂不清。例如有男女同路,本是社交,而旁的人偏说他们是恋爱。以两件东西,看作一件东西。所以女的最怕与男的相交,就是这原故。我虽乱道,我还希望表同情的,出来讨论讨论。

    八(13)

    孙治兴

    自从张竞生先生的《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一文发表以后,我极望关心于两性问题的学者,多多来讨论这个问题,对于一知半解,彷徨于歧路的男女青年们,在恋爱问题上,或者可以得一点教训。等待了半个多月,忽而有“爱情原则的讨论”文章出现,读了之后,诚然也觉得“记者”所说的“不过很使我们失望”。我现在把我对于张先生的文章中不同的意见,写在后面,如果说得不对,希望张先生诚恳的为我解释。

    张先生的“爱情的四原则”我都承认,但是张先生把人类的真感情看得太忽略了。自然我绝对不赞成现在女子,永远跟着一个荒唐的男子而牺牲一生幸福。但是,我同时希望已恋爱、已成婚的男女们,如果他们的恋爱对手不是荒唐,不是无赖,那末似乎不必依照张先生的“原则”而实行此种恋爱主义。因为我承认恋爱的基础,完全是感情,感情之发生,固亦有条件(如色、性情、才,及其他,但不必样样都全),然感情之运行,大半为盲目的。譬如中国之糟,糟到极点了,试问中国人现在不愿做中国人的有几人?自然也一定有人愿入籍美国,或英国,或俄国,或日本,然而我敢武断一下,大多数的中国人仍然情愿做被世人所蔑视的中国人的,这便是我所认的人类的真感情,它的运行,全是盲目的。如果以张先生“爱情原则”推演出来,入美国或英国————国籍的人的行为,当然无可非难,更无所谓道德不道德。我承认张先生的“爱情定则”可以成立,也在这一点上。我承认陈女士的行为无可非难,更无所谓道德不道德,也在这一点上。不过我意张先生的“爱情原则”只可说明陈女士相类事件的道德不道德的问题,或可非难不可非难的问题,却不必人人实行原则而才可谓合乎“原则”!换句话说,如果不照此原则而实行,便是不懂爱情的真义,便是旧礼教的代表者,这未免也是笑话!

    还有一层,我以为人类的爱————男女之爱————只有相互的整个的占据,不爱则已,要爱,不但要他(或她)的身,还要他(或她)的心。所以女子不愿她丈夫爱别个女子,男子不愿他妻子爱别个男子,这是一个道理。王尔特(O.Wilde)(14)在他剧本Lady Windermere's Fan(15)里说:“男女之间,没有友谊。只有情欲、仇恨、钦仰、恋爱,独独没有友谊……”自然,男女之间,独独没有友谊,我是不相信的,然而在这句话里,也可证明男女既要爱,便要整个的占据。谭先生在极短的时间内和陈女士结了婚,也是无可非难的。那末沈先生想爱陈女士,当然也想整个的占据,这是同样的不能非难。两个同样的占据,我们似乎不能轻此重彼。

    张先生说陈女士懂得爱情,是能够实行主义的新女子,但是我觉得陈女士或则还不了解张先生的“爱情原则”。陈女士应该明白“结婚”是占据的标记;如果陈女士永远是实行张先生的“原则”的人,她便不应急急允许谭先生的结婚的要求。陈女士肯和谭先生结婚,便是表示陈女士在那结婚的时候有永爱谭先生的决心和意义,在另一方面陈女士对于张先生的“原则”便是不忠了。

    陈女士不肯自认和沈先生曾订婚约,陈女士要用法律来禁止他人对于这事件有无理的批评,这也可证明陈女士不能了解张先生的“原则”。那末,张先生说陈女士是能够实行主义的新女子,是不可信的。

    我有一种偏见:以为年轻男女们不要把“恋爱”看得太轻忽,那末“离婚”“解约”的惨痛也可减少一些。我不相信“恋爱行为”是关于道德问题的!“恋爱的行为”只能使人“嫌恶或喜欢”!

    一九二三,五,十八夜

    九(16)

    钟冠英

    我素抱“不理闲是,不理闲非”“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主义。读了四月十九号《晨报副刊》上登载着张竞生先生作的《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一节,才把我从前的宗旨改变了,不得不出来和大家讨论一下……

    张先生说:“爱情是————有条件的————是比较的————可变迁的————夫妻是朋友的一种。”这话我是很承认的,是不错的。可是有些不敢赞同的地方。略述我见如下:

    张先生所举的定则,只能适用于未定婚以前;不能适用于已定婚或已结婚以后。是什么道理?现在青年男女,大都醉心“自由恋爱”的。这也是社交公开的一种好现象。虽然如此,“自由”二字,是有限制的,不是没范围的。例如男子求妻,或女子求夫,一定要慎审从事,拣之又拣,择之又择,必以能满足自己的欲望的,才算合格。至低限度,虽不能满足自己的欲望,亦要对于所欢有一部分或多数自己的愿意。要是不能满足欲望或自己愿意,当然不能就定起婚来了。已定婚或已结婚以后,亦不能随随便便糊糊涂涂的————退婚————离婚。张先生说:“在欧美社会上,常有许多男女挑择所欢,至于若干年,改变若干次。”就是这个道理。这是有限制的“自由恋爱”,这是真正的“自由恋爱”。

    张先生又说:“主婚已凭自己,解约安待他人!凭一己的自由,要定婚即定婚,要改约即改约。”旁的话先不要说:假使陈女士系张先生的未婚妻,今被谭先生夺去了。先生深明爱情的定则是如此,一定是自想自解的不敢作声。但是后来的未婚妻,见他人的条件上比较上更胜于先生,又和他人结婚了,一而再,再而三,而至于无底止,吾知张先生虽然说爱情的定则原来如此,心里恐怕有些不耐烦吧?反过来说:张先生假使对于你的未婚妻,亦忽弃此而爱彼,时时变更其被爱者,在女子一方面,固系难受;即张先生自己,良心上恐怕有些过不去吧?我从前在中和园观溜溜旦演《马前泼水》一剧:“……咱们自由结婚,亦可以自由离婚……”张先生的主张,和溜溜旦的主张不约而同的,可算得后先辉映了。唉!溜溜旦身为优伶,不知“自由”为何物,原不足怪,至身为最高学府的教授,又自信为一个极新式的社交大家如张先生,犹不能明白了解“自由”二字的真义,且更穿凿附会,以煽惑青年男女,我实在为社交前途危!我不禁为社交前途哭!

    张先生又说:“若人以她的解婚为骇异,应当骇异她从前的定约了。”这两句话,简直不通。她解婚的理由正当————感情不好————人格堕落。我们不能说她不对。张先生说:“她虽则与谭为偶,终视沈为朋友,贻书劝勉,足见她是一个有情谊的人。”照这样看起来,沈君与陈女士感情不能算坏。沈君的人格亦并未闻陈女士有所指摘。并且未与谭结婚以先,并未闻陈女士有提出和沈退婚的理由。糊糊涂涂的,喜新厌故的嫁了别人,像这种的人,配得上说自由恋爱吗?不是应该骇异斥骂的吗?至以应当骇异她从前的定约,则请张先生详为解答罢了。

    陈淑君女士一方面,本无研究的价值。我今责备陈女士一句话:“当初不加慎审。”谅亦陈女士所愿承认的。我希些我青年的兄弟姊妹们,对于“恋爱”二字,多加留意才好。

    十二,五,二十,草于朝阳大学

    十(17)

    维心(18)

    前些日子在副刊上登载张竞生君的《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一篇文。

    张君的大作里,前大半都是说爱情原则,大约分为有条件的,是比较的,可变更的,夫妻为朋友的一种,末了讨论到陈女士的事,就归纳在原则内,而其最重要的,就是:她爱情的变迁,全受条件的支配,谭的学问、才能、地位,不是沈所能及,这就是陈对于沈谭条件比较的决赛。

    爱情原则,是我欲研究的,也是近来一般青年所急需的教训,然而张君的文,把陈女士事放在原则内作引证,陈的事,恐怕除北大一部,或和他们有认识的人外,一般人是不得其详的,看了张君的文,必有怀疑或莫名其妙,不敢加以讨论的。

    十八日副刊内,忽然登有爱情原则的讨论,而且希望青年读者讨论,我也是青年之一,怎敢放弃呢?在我未讨论以前,有两种向读者声明的:

    (1)我注意讨论的是爱情原则,附带论及谭陈沈君的事。

    (2)我的讨论完全是本着公平的心,研究一切,对于以上三人是漠不相识,未曾带有色彩的。

    以外的要求就是:我的话也许是代表旧礼教说话,也许是不用心思,不用功读书的人,对陈沈谭的事,因为不认识,无从调查,所凭借的也不过是间接得来的话,好在登完以后由张君撰答,我求张君撰答时明白我讨论的目的,并求张君答话时也拿出最公平的态度,不要讳饰事实迁就学理才好。

    现在我先谈爱情原则:一般动物的情,多半为生理的冲动。人是进化的动物,人们的情,有时虽不能抛弃生理上的冲动,然终究有高尚的情感,为优进于他动物的,这高尚的情感,除两性外,推广之有亲子、父母、国家、社会、职业等等的爱,这广大无垠的爱,浸润在阳光里,它的滋生是漠漠混混、不知不觉的,那时它的自身是不晓得有什么爱的条件和比较的,经过很长久的时间,正如丁君所说有认识、考察、谅解、恋爱的循序。

    现在稍为留心社会事情的人,都知道很有些叫人奇怪发叹的,他已娶了,现在又娶她了!他和她离或退,现又和伊订或娶了!她订了他,现又退了另订他了!她嫁了已娶的他了!……这些都是从事实上发生出来的,固然他们离或娶,各自有其原因,不能牵强两性已熄灭了爱的同在一起。然而爱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也无的确的经验解释它。

    不过我以为人始初认识的时候,是很泛泛的,无可无不可的。这时对方或有什么才能、地位……或者也许生一点欣佩的心,但绝不能决定就生了爱恋的心,即或被欣佩的是男是女,而欣佩的是女或男,因从认识而走入恋爱路程,那种爱情是未经过考察、谅解的。所以:未发生爱情以前,容易发生爱情,既发生爱情以后,容易弃掉爱情。今日青年的朋友,陷入深渊的爱情,尝着苦恼之果,很多很多,可怜呀!就因为未注意着考察和谅解。我有一位朋友,她和他是很认识,而且性情学问很投合的。他们的交情很深厚,但她知得他是已有一位很深交的朋友。所以她和他虽然很谅解,认识,但到底未有发生恋爱。然而他们承认两方是有爱情的。从上面的实例,所以我以为恋爱是爱情的末一着。但有情的,但不是最初动物本能、生理冲动的情,那其间就容留着许多给人们考虑的理智判断。世间尽有亲兄妹的学问、性情、才能、品貌,条件很比较优胜的,然而兄妹————除不禁血族婚的地方,————中间不致发生恋爱的,为什么呢?固为他们用理智的判断,有考虑在里头。所以兄妹只管是爱而不恋,由兄妹的理由推之,如果发生恋爱地方的情节,是经过理智的判断,考虑过一切,和对方俱是觉悟着有种种关系,不便恋爱的,我想两方如果都是明白的人,必不致发生恋爱。这种经过理智考虑的行为,我以为如果不是任性的人,必定能达得到的,可惜讲究爱情的人,————认识了,就想着恋爱,并不经过考虑。所以趋于新的人,愈弄愈新,趋于旧的人,愈看愈不顺眼,两方背道而驰,伏着莫大的危机。提倡新的人,有心改革社会,何苦不替大多数想想呢?唉!

    现在我更谈谭陈沈君的事。据十八日副刊梁君的话,陈在谭家里住,仅月余就同谭结了婚。陈以小姨关系,当然认识谭了!但谭从前是有妻子的,而陈从前已和沈订婚,是出于自动的(见张君文)。那么,两方在陈未来京以前当然没有长久的考虑、谅解的交际。谭是陈的姊夫,谭的学问、才能、地位,固然非沈生所能及,这是陈早知得的,她在她姊未死以前,何以就没有比较这条件变迁起来呢?使她姊居离婚的地位呢?或者她那时并未想着这是自由无可议的,是能了解爱情的,是新式的,是实行主义的,而有点恐怕实事上不妥当,或者那时的陈女士学问程度未有现在的高深,还没了解到这里。又如谭陈仅月余的同住就结婚,恐怕不算得彻底下功夫加一番考虑。他们双方如果一方有理智的判断在里头,则断不至有条件的比较而变迁。张君更称陈是能了解爱情,实行主义的,在这里我就有点疑惑:陈爱情变迁,何以不在一月以前(在粤)而在来京以后呢?广东尽很多条件丰富的人,何以陈未选着一个?偏偏到京就选着呢?难道因为广东有沈在旁不便选择吗?那么,陈是不能算得喜欢自由的人。

    因此,我个人的论断,以为陈选择条件在来京以后,又在很短的时间里————月余————又在孑然一身处在谭的家里,那其间有没有情势的诱导,或迫压,旁人是不敢知的,陈虽是自己表白是出于自己恋爱,但她是否因为事已如此,也只可说得好听一点,为谭君和自己丢脸,旁人是不敢知的。不过从心理上考察,大概男子的情是活动的,女子是保守的。而在事实上,如男子没有一种爱情的表示,女子是很不易表现出来,何况是已经订婚的女子,要她忽然改变她的情志,向别人表示爱恋呢?即或她果然有这种爱的表示,那大学教授的人,何以不替她的地位想想,替自己的地位想想,加一种理智的判断呢?

    总之,张君爱情定则如果拿大学教授的资格,提出来教训青年,是很佩服的。如果因为解释事实,不惜迁就学理,因为作爱情原则,那讲的学理是很靠不住的,不敢领教的。归纳一句,我以为爱情起首是漠漠泛泛的,能经过理智的判断,才发生恋爱,比较的要善一点。经过理智的判断,才离弃恋爱,也比较的妥善一点。而且更据我个人理想,以为爱情是最真挚,不屈于一切的。彼此如果有深厚爱情,双方的人格化臻于上,以忘我忘他,舍生舍死,心中目中,只有一人,那时尚容得着比较吗?尚有可以变迁的吗?这都是我对于爱情原则所欲谈的话,如果《晨报》记者谓为有讨论的价值,就请一次登在副刊上。

    十一(19)

    彭拔勋

    张竞生先生每次到这里讲实验哲学的时候,总喜欢谈点爱情,有时手舞足蹈,形容得真使我们不打瞌睡,仿佛觉得其味无穷。不料他在《晨报副刊》所发表的爱情的定则和陈淑君女士婚姻的研究,竟令人大失所望。爱情既有许多的条件,又要千变万化,在老年人看来,或者不关紧要,至于我们这班还不知道爱人在哪里的青年,就不得不惶然大起恐慌了。这虽然是笑话,其实抱此感想的人,恐怕不少。我于是很想请教于张先生,看爱情到底是怎样的东西。不想张先生因为要预备作东三省的游历,不得空来,我只好就感想所及,写成一篇,借《晨报》刊登出,恳张先生纠正。

    无论什么事,一经发现,就有许多人就多方面的见解去详论,因此是非颇不一定,其实事实还是依然如故,并不因此变动丝毫。我们对于陈淑君女士的婚姻,只当求真相之所在,无信口空谈的可能。不过张先生既因为社会上的人对于此事,颇多非议,想代为解释一下,便独出心裁,创造一个与大家有关的爱情定则,去证实它,以致要辩论爱情定则的我,遂不免连着说到陈谭的婚姻,这是应当先抱歉的。总之我毫无学识经验,只因有了一种意见,非请人教导不可,并非想打笔墨官司,自以为是,而要驳倒他人,尤其不是想借此以出风头,关于这一点,万望读者明白。

    据现在的事实,爱情是一件事,婚姻是一件事,其间只有点连带为关系,并非必然的因果。换言之,爱情到了极度,可进而结为夫妇,但若不适合婚姻的条件,也是不可能的。不过今日要定婚或结婚的人,总首先留心于爱情,而后注意到别的东西。由此看来只可以说爱情是婚姻条件之一,婚姻却不是爱情的究竟,乃是由许多结婚所必需的条件成功的。所以爱情有爱情的定则,婚姻有婚姻的定则,万不可并为一谈。若以爱情的定则去评论婚姻之是非,或因婚姻的当否,而推论其爱情之有无,都得不着好的结果,甚至流于武断,亦未可知。故我们不管这类的事情便罢,否则应当分别讨论。

    爱情的定则怎样?据张先生说,是有条件的因比较而变迁的。我的意见,却与此不同,以为爱情是对人而起的,并不是对某人之物质而起的。固然有条件,但不如张先生所说的一样包括物质的精神的在内。却有所限制,只重在精神方面。所谓性情、知识、人格等等就是,并且要相交日久,相知日深,才可以验证此种条件彼此相当与否,有效与否,决非无缘无故一朝一夕之间,就有爱情发生的。当局的人容或不知道此种条件之存在,也许未曾留心及此,所能表示,而恰类于有条件的,就是在许多男女里面。两个独比较性情相近,非相依为命不可。这样的爱情,其来由并非偶然,其成立也不容易。一经成立,便十分坚定。因为里面没有别的用意,只出于真情的不能自已,非理性所可抑制,非外物所能变迁。其始只在求精神生活的满足和愉快,结果或结为夫妇。但因婚姻条件不合,势不能结婚的亦复不少。只是,真正的恋爱,往往想打破婚姻条件。或共同制造婚姻条件以为结合,即或为环境所迫,以致改偶他人。他们的爱情,却不断绝。彼此同深系念,终身悲郁无聊,甚至即时自杀,以谢情人。关于这类爱情坚固的事实,即在爱情结合为名,买卖婚姻其实的中国,也很不少。本来,纯挚的恋爱,并不因顾到将来不能结婚,就马上不爱,也不因当时不能结婚,从此便中断其爱。两性的心情一为爱所缠住,两性的精神便结合为一,永远无间断,即或对于此被迫而改偶之人十分不恶,我们也只可认为是夫妇关系上,或婚姻条件上,应有的义务,与爱情无关。且其履行此义务,是出于诚心或出于假意,尚是一问题。至于爱情因比较而有所变迁的话,我也极端赞成,不过只限于恋爱未成婚约未立之前。迨爱情确定以后,如果对方没有人格堕落性质变化疯狂死亡等等事实发生,不会因比较而变迁的。若是因第三者的财产地位,较胜于所爱之人,便去迁爱,则所爱的,只是属于所迁爱之人的附属物质,并非其人。这是物欲的诱惑不配说是爱情。若是因第三者知识人格性情比较好些便去迁爱,则不仅仅表示对于原先的爱人的爱情不真不坚,而对于所迁爱之人的爱情,是否真实久远,尚属可疑。因为既挟着因比较而迁爱的成见,而比较的工作又无止境,则必定是逢人即暂与周旋,口是而心非,朝秦而暮楚。关于这样的事实可算是一时的冲动不配说是爱情,其动机,或是要适合婚姻的条件,断乎不是爱情上的变化。总之:

    爱情的条件属于精神。

    爱情难于成立,难于断绝。

    爱情的条件不崩溃时,爱情不会变迁。

    婚姻的原则,夫妇制度不破灭,婚姻一事,是免不了的。婚姻怎样结法,也一样有条件,不过范围比较广一点,包括物质的精神的在内。如爱情所有的条件以及财产资格职业等等就是有物质的条件缺乏精神的条件所结的婚姻,不论是旧式,即是新式,都成为今日极普通的现象。以精神物质两方面的条件来结成的完满婚姻,殊属寥寥,纯以爱情结合的,尤其少数。所以的原故,就是因为中国的社交不大公开,无所用其选择。女子无经济权且少职业,若对于婚姻条件,不互相将就,简直无结婚之可能。这是无可讳言的。如果我们要完全根据爱情来结婚,就要打破现行制度,社交完全公开,俾爱情未确定以先有所选择。女子握有经济权,有职业,庶几不至迁就物质的婚姻条件,以为结合。而且结婚这一件事,却不比恋爱是可以自由的。因为它与社会的共同生活有关,只要一经宣布,如果发生大不妥当的事实,就要受舆论的监督。至于离婚尤须双方的同意,并要经过法律的许可,这种情形,在西洋各国已经行的普通极了。

    对于陈谭的婚姻我用不着非难,因为他们对于所结的婚姻,自己并没有表示不满意的地方,当然适合了婚姻的条件。陈女士所以与沈解除婚约,或由于结婚条件的不相当,不一定就是爱情上的变迁。也许陈沈从前本没有什么爱情,不过戴着假面具虚与委蛇而已。张竞生先生却独造一个爱情的定则证实它是适合于爱情的,且不许他人多嘴,未免太偏。陈谭的婚姻究竟是否为爱情的结合,只有他们自己的良心才能知道,第三者无从证明。并且陈谭年龄知识地位不相当,陈来京之日甚暂,若说一定有爱情,恐怕未必。社会上一班人所以不满者,只在于他们的婚姻稍微影响社会,就是恐怕谭对于陈真有胁迫的行为,如沈致各报函中所说的一样,并不管它什么爱情不爱情。而且张先生的爱情定则,比孙悟空还要变化得多。在无婚姻制度实行乱交的无政府主义时代,或者会行得通,若要在今日的中国评论今日某人婚姻的当否的确用不着。这时候正在新旧式婚姻的过渡期中,异常的事情,当然不免,也不足为奇,我们最好就事论事,犯不着另造逻辑别为解释呵!

    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西山

    十二(20)

    章骏锜

    我相信凡成为问题的事情,它内容一定是非常复杂的,不是我们局外人所能彻底了解。我们没有调查完全,懂得清楚它的内面复杂的情形,仅仅根据表面的事实,来判断它的是非,这就不陷于盲从,也不免过于武断了。所以我这篇文章,专门讨论张竞生先生的“爱情的定则”;对于谭陈的事件,我不愿下一字的批评。

    最先引起我的注意的,就是这篇文章的标题,及它的首段。它的标题是“爱情的定则”,照这五个字解释起来,就是爱情的一定的原则,再就张先生意思看来,就是爱情的去取标准,或爱情道德上的信条,这不是我曲解,只要看他文章的首段,就可证明了。他说:“现时青年男女,喜讲爱情,究竟知道爱情的人甚少;知道了,能去实行主义的人,更少。所以我先从爱情的理论方面说一说,……或者于爱情知与行二面上,均有些少的贡献也未可知。”可见他是宣传他爱情上的主义,是希望人知道并且能实行他的主义的。

    我们再看下去张先生的爱情上主义是什么?他说:爱情的定则可分为四项:(一)有条件的。这些条件举其要的,为感情、人格、状貌、才能、名誉、财产等项。(二)爱情是比较的。把爱情的条件来比较作为选择的标准。(三)爱情是可变迁的。因为有比较,自然有选择;有选择,自然时时有希望善益求善的念头;所以爱情是变迁的。(四)夫妻为朋友的一种。夫妻是朋友的进一步。是比密切的朋友更加密切。以上四项除第四项我完全赞同外,其他三项与我的意见不合。并且这只是男女社会上普遍现象的抽象的说明,不是什么定则。若是张先生想归纳这些现象,作一个有条理的分析和说明,我实在佩服他心思的细密和方法的完备。若是他想用他爱情社会现象的分析的结果,作为青年男女的爱情道德的信条,或情爱的取舍的标准,那我就不敢苟同了。因为社会上普遍的现象,是有好的,有坏的,未必都能作为定则,而承认他是正当的事情。譬如贪赃纳贿、朝秦暮楚是中国今日政治社会上普遍的现象,决不能把做官的应当贪赃纳贿,做议员的应当朝秦暮楚,订为定则,使人奉为做官做议员的信条。缠足是昔日女界的普遍现象,但决不应当把缠足订为女子应守的信条。我现在且把他爱情的定则前三段不合理的地方及不能作为定则的地方指出来:

    第一,爱情是有条件的。我也相信爱情是有条件的。不过我所谓条件,是指人格、感情、才学等,至于财产、地位、状貌等,不应混杂在内。现在世俗一般人是拿财产、地位、状貌等,作爱情的交换品,不过这种卑鄙可怜的爱情,我们是不是应当提倡、实行的?我们为什么不应当提倡这种爱情呢?因为(一)它犯了公认的道德律。(二)它本身是靠不住的。且先说它犯了公认的道德律。凡趋炎附势,以色勾引人,以身体交换金钱,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金钱,人人皆公认为不道德。爱情以地位做条件,是不是趋炎附势?以财产为条件,是不是以身体交换金钱?以状貌做条件,是不是以色勾引人,行同拆白党?在公认的道德律未推翻以前,我们对于拿这些条件做基础的爱情,为什么不加裁制,反予提倡?真令我百思莫解!(三)这些条件的本身是不稳固的。世界上最靠不住的莫如地位、金钱与状貌。今日我做大总统,明天我就许是一个平民。今天我是一个脑满肠肥的资本家,明日我可以因投机事业失败,变成赤贫。今天我是面白唇红子都般的少年,明日我就许因出了天花,变成天公赏识的大麻子。世上哪有“荣华富贵到白头”,“如花的美眷,怎禁得似水流年?”那么世界上,要尽是拿这些条件做基础的爱情,恐怕从盘古以来,没有一对白首偕老的佳偶罢!幸而世界上的人不尽是如此!反而言之:我今日是一个苦学生,固然不能与一般阔人比;但是我将来也许是一个实业家,财产比他们多得多;也许是一个大政治家,地位比他们高得多。要是用爱情的人,是以目前的财产地位条件做爱情的交换品,这样的青年男女,未免太短视了罢!所以我说这些条件的本身是不稳固的。

    第二,爱情是比较的。我相对的赞成这条。但是这仅仅限于爱情未有着落的时候。若是爱情已有所属,双方热度极高,感情作用极盛时,谁还能有这样冷静头脑去比较计算呢?并且人类生活,有些时候,是不是应当这样比较计算的呢?

    第三,爱情是可变迁的。未订婚或未结婚以前,爱情自然是绝对可以变迁的。不过已结婚或已订婚之后,应当稍微受些束缚。就是无论毁约或离婚,都要有相当的理由,如人格堕落、感情破产等等。若是随便毁约离婚,没有相当的理由,就是违背了叫做“信义”“责任”的公认的道德。我们所以认旧式婚姻可以随便毁约、离婚者,因为是旁人(我以外的人)替我们订的结的,不发生什么信义责任上的问题。若是新式婚姻,是我们自己做主订的结的,当订的或结的时候,就发生了责任的问题。订后或结后,就发生了信义问题。我们与人订个教书的合同,假如中途废止取消,也须有相当的理由,始能解卸责任,免除信义上的争执。所谓“终身大事”的婚姻,不是比教书郑重得多吗?难道不应当受信义与责任的道德上的制裁吗?所以结婚或订婚以后,爱情的变迁是应当受些束缚的。

    我们人类不幸从我们祖先狒狒的时代,或原人时代,就遗传下来一些卑鄙的天性,如虚荣心、不正当的色欲心、惰性、以及种种下流的习惯,以致把这个世界变成一个丑化的、恶化的、臭的世界。我们既自命为向上的人类,就应当改善这种种不好的天性,打破这种种下流的习惯,这才是我们的使命,我们的职责呵!现在张竞生先生反把好些人类堕落的现象,归纳起来,刊为定则,怕它永久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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