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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遭殃,怕一般人的终久误会不解,叫人实行他的主义,我真是大惑不解了!

    五,二十三,北大东斋

    十三(21)

    梁镜尧

    这篇文,是我读过张先生的《……研究》后写的,当初不过要把我自己与张先生不同的思想写下来。原无意要把它发表。现在看见《晨报》记者在各篇讨论之前,加上“可见现在青年并不用功读书也不用心思想”数字考语。我差点做了漏网之鱼。所以赶紧修改一下,特来自首。第二要声明的,这篇文原是学理上的讨论,除去一点意见不同之外,其他未有过不去的事,亦未有带上什么色彩。所以讨论时,都要平心静气。“嬉笑怒骂”固然不对,即说“有意曲解”“杜撰”,“凡识世情的人”“受他们……迷惑”等等的话,亦听着觉得不美。张先生说得好:“我想辩驳人,彼此皆应互相尊重的。”————以上引语均载于二十号上海《时事新报》学灯栏。————还有一节,驳人家文字的,固然不应该赞成一半,反对一半,因它们都是互为因果的。但反驳的,亦不应该只觑见反对者的稍为未留心详细说明的一两点驳了。其余的,用概括的口吻,“以上所说的不过举其大端,余外都是闲话”一笔勾销。因“其余的”,是否“闲话”,要证明白了,才能令人心服呢。

    作者 十二,五,二五

    我很小心的读了张竞生先生写的那篇《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因他写的是要“研究”,所以不妨讨论一下。不过我欲讨论的,是“爱情的定则”,不是讨论“陈淑君女士事”。因我们对于这件事,根本上就不甚了了,只从报上登载的,传单发出的,两方都是很简单的发表,实在不敢下判断哪方面是不对的,哪方面是对的,或两方面都不对的,或两方面都对的。张先生说得好:“就理而论,陈女士……已有自己择人的权利,无论她所选的或好或歹,他人原无置喙的余地。”不过因张先生的题为“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是一个整的题目,而且张先生“取陈女士的事实作为证助的材料”,或者讨论中偶一及到“陈女士事”,这是或者不能免的,不过无论如何,是纯粹为学理的讨论,对于“陈女士事”,毫无成见,这是要郑重声明的。

    张先生说,爱情的定则……节要说来约可分为下列四项:

    (一)有条件的。

    (二)是比较的。

    (三)可变迁的。

    (四)夫妻为朋友的一种。

    现在分各方面看来,觉得爱情的定则,四项要目,都不尽然。而且觉得正是反面。爱情的定则是:

    (一)无条件的。

    (二)非比较的。

    (三)不变迁的。

    (四)夫妻非朋友的一种。

    现在别项讨论如左:

    (一)爱情是无条件的。————因爱情是各种感情结合而成,是灵的,非像的。人格、状貌、才能、名誉、财产,或许有时以为爱情的手段,但不是爱情之目的。————张先生亦认“条件”为一种爱情“交换品”。————现在以手段为目的,是错的。因人们把男女爱情的手段————条件————以为是爱情的目的,如明镜沾上一层厚土一样,但见其土,不见其镜,故疑心爱情是有条件的。幸爱情(love)不只是男女之爱,还有母子姊妹之爱、国家民族之爱,即如生物中最普通易见的,猫狗之爱其子,蜂蚁之爱其群,这些爱情,还能把“真相毕露”,其真挚勇敢之气,真有时比爱自己还厉害。常常有牺牲自己,而为他的。但他们的爱情,绝无条件的,在生物学说它是“社会的动物”生存上一个必要“本能”。在心理学说它是“利他心”之表现。又心理学讲:“爱情愈深其爱亦愈专”。

    (二)爱情非比较的。————既知爱情是无条件的,专一的,则无须很详细的解释,已能明白爱情无所谓比较。即比较,亦是比较爱情之深浅,非比较条件完全与否也。

    (未完)

    十三(续)(22)

    (三)爱情不变迁的。————爱情本身无变迁性,从心理学上看,其变迁,(1)因有时爱到极点,则专有之欲望同时并进,又怕别人夺其所爱,而嫉妒之念愈切,往往发生反动————即变迁————但须知此是爱到极端的反动,不是爱情本身的变迁。设一个例更易明白了。地心有吸力,是全世界公认的物理。若拿一枚石子,慢慢底放在地面上,它就因地心吸力吸住不动了。若用力往地面一掷,则它必在地面跳几下,乃能在地上不动,或用力掷在甲点,它跳到乙点、丙点,亦不定。但无论如何,仍然为地心吸力吸住不动。————假若不用外力动它。————绝不会飞上天去的。我比方地心吸力如爱情。我们一定知道当石子跳高的时期,不是地心吸力有变迁,不过因往下掷的力量太大,发生反动耳。故我们不能因石子跳高,就承认地心吸力可变迁,即我们不能因反动的爱情,认为爱情可变迁。(2)因爱情之淡薄,而意志薄弱者,为外物所诱,而致变迁。其变迁,固因爱情薄弱使然,但还是暂时的,到了第二情人处,若无外物引诱,则还是永远不变迁的。想更说明白些,还是拿地心吸力说明。比喻石子已被地心吸力吸在地面上了。我们捡起它,抛上空中。当此时,因为我们抛上的力量胜过地心吸力,故往上直升,但不久还是落下地面。————也许不是落还原来地点。不过仍是被地心吸力吸住是一样的————非再捡起,则永远又不动了。但若我们将落在地上的石子,捡起又抛上,落下又抛上。如是者,在某一个时间内,接连好几次。我们绝无人谓此一个期间的地心吸力,有变迁。只可认为这石子自量太小,与地心发生的吸力薄弱,易为外界力量移动。若一块自量很重的石,外界力量不能胜过它们互相吸引的力量,则它们永远吸在地面,不会离开的了。爱情本身不变迁的理由,亦是这样,所谓“海枯石烂,不变初心”。文艺家利用这一点————爱情不变迁————产出许多可泣可歌的文艺作品。但从各方面实际上看来,亦是能有的事实啊。所以Carpenter(23)说:“男女两个身心,结成一体,亲和密切相依相助,到融合同化的地位,别人不能来分离,自己也不能相分离,有时为生涯的牺牲,有时为生涯的献身,这是人类恋爱的极秘,这才叫做真正的结婚。”又Ellen Key(24)说:“这个爱情,在使男女二人,各自独立的时候,使他们二人向一体的完全方面发展,所以爱情若为男女二人的生命所完成所结合,那末这样的爱情,男女双方,只能给予一个人,并且一生中,只能给予一次。”但事实表面上,常觉着并不如此,常常看见他们在那里“比较”,“变迁”,甚至已成婚的“离婚”。是因为“实在知道爱情的人甚少”,无真挚浓厚的爱情,或随便滥用他们的爱情,所以有一部分人,以“果”为“因”,认定爱情是有条件的,是比较的,可变迁的。不知这个“果”,是受了伦理、经济、社会、法律,种种的化合,是已经过化学变化而成的了。

    (四)夫妻非朋友的一种。————张先生说,夫妻为朋友的一种。又在上海《时事新报》上,申明他的意思:“……依他们说,马固然不是为长凳的一种,但依我说,马确是兽类的一种。”现在用论理方法画一个图以表明它的关系,就是其画意表明,凡夫妻所有的关系,朋友都能包括。但学理上,事实上,并不如此。不必另外找些证据来说明。即张先生自己亦说:“夫妻的关系,在社会上,家庭上,子女上,经济上,有种种的,也不是做朋友的关系一样看的。”则可知朋友的关系,不能包括夫妻的关系了。张先生又接住说:“但这些乃为夫妻结合后所生出的问题,与我所说的定则,是二件事,不相同。”不过张先生的夫妻为朋友的一种之定则,所倚靠互相关系的三个定则,根本上已摇动了。则夫妻为朋友的一种定则,当然亦发生问题的了,张先生又说:“夫妻的关系,自然与朋友的交合,有相似的性质,所以不同的,夫妻,是比密切的朋友更加密切”,“他们的爱情,应比浓厚的友情,更加浓厚”。夫妻间加多的“密切”,是密切的朋友所无。加多的“浓厚爱情”,是浓厚的友情所缺。那末,朋友哪能包含夫妻呢?我以为,夫妻与朋友的关系,是这样的,其关系,是有一部分相同。有些部分是绝对不相同的。夫妻自夫妻,朋友自朋友,固然不甚妥。但谓朋友包括夫妻,亦说不过去,这是关于社会上、家庭上、子女上、经济上,种种的复杂情形啊。

    图一

    图二

    以上已把张先生的爱情定则讨论完了。不过顺便讨论四个附属的问题:

    (一)张先生说:“欧美离婚案的众多,即是这个道理。”————指“夫妻的关系若无浓厚的爱情,就不免于解散了”的道理。————但实际上,未有这么简单的。我们必须考察(1)他们为什么离婚案如此之多呢?(2)离婚案多,是否于社会、家庭、子女方面有好处呢?从社会学上看,离婚案的多,是关于宗教问题、个人主义、妇女解放、工业繁兴、都市发达、法律不严、晚婚影响、新旧家庭过渡、生活程度增高、平民制度发达等等。无论好的方面,坏的方面,总而言之,均与离婚案增加有密切的关系,断非一句话————无浓厚的爱情————可以了的啊。至于第二问题————是否于社会、家庭、子女方面有好处呢————的答案,简单答复,是有坏处,而无好处。————以上两题,详细答案,载在社会学中。

    (二)张先生说:“试看欧美人的夫妻,不得不相敬如宾,彼此不得不互相勉励竭力向上。”这一对“不得不”三字,听了心里觉得有一种不快之感。姑无论欧美人的夫妻,未必如此“不得不”。就算不说夫妻之道,只讲读书做事,研究学问,若加上“不得不”三字在上面,那么人生还有什么乐趣呢?

    (三)张先生说:“她————陈女士————的爱情所以变迁,全受条件的支配。”又说:“他如谭的学问、才能、地位,也不是沈生所能及。这些条件,均是左右陈女士对于沈谭的爱情。”这样一说,真是“可怜弱女,心迹难明”了。她不是明明说:“见了谭宅亡姊的幼孩弱息,不忍忘情于抚养”吗?这正合上文所说的爱情无条件的,在生物学是“社会的动物”生存一个必要“本能”。在心理学说它是“利他心”之表现。

    (四)张先生说:陈女士“究竟并未薄幸忘旧。她虽则与谭偶,终视沈为朋友,贻书劝勉,足见她是一个有情谊的人”。这一说,简直证明爱情是不变迁的,不然,何必藕断丝连呢?又可证明其变迁,乃因外界力量————“不忍忘情于抚养”等————胜过他们————陈沈————爱情的团结力,但虽变迁,仍旧有点情丝未断————不必是夫妻之情。————还带爱情不变的色彩之自身证明了。“我不忍见陈女士的受屈太深”————说她的爱情为条件变迁。————“我更不愿爱情定则的永久遭殃,我尤不愿……一般人的终久误会不解。”所以郑重写出此篇。使人知道“爱情”是:

    (一)无条件的。

    (二)非比较的。

    (三)不变迁的。

    (四)夫妻非朋友的一种。

    这就是我要说明的微意。

    十二,五,四,北大

    十四(25)

    童过西

    接连读了副刊上十一篇爱情定则的讨论,竟没有一个和我抱同样的意见,简直使我怀疑到十二分。为着这个————爱情定则————问题,常常和我的朋友朱金淼辩论。我恨起来就要说他脑子“太旧”,他也立刻反说我“太新”。他并且把副刊上十一篇文章骄持他见解的真确,使我这懒动笔的人实在万分容忍不住。他骂我“太新”,我实在很羞愧,买了几本杂志,半天或至多一天就把它看完了。想买几本有系统的书看看,可是事实又不肯容我的想象这样办,进了一国中最高的专门学校,竟没有完完全全看过三本外国文书,虽然我的西文程度不好,但是比程度阻碍我更厉害的事实,确不能使我得着原文书看。所以我很生怕做了时代的落伍者,现在,居然有人骂我“太新”,这哪能不使我微弱的心,不起猛烈的羞愧的波动呢!

    以上把我做这篇文章的旨趣,略略地说过了。但是,我更要声明几句的,就是,诚然我是不真有妇女问题和心理学的研究的,可是凭我直觉写出来的话,却并不是和将来对着我未来的恋爱也遇有什么爱情变迁的时候,我就要骂她是买卖式的爱情或牵动人格问题的犯那种矛盾律。第二层:我既然没有心得的研究,何必来饶舌,更何必以一知半解来“班门弄斧”?假若有人有这种不满意的疑问,我可以很简单地回答几句:我对于这个问题所抱的态度,是始终坚持在我的脑中,并不是在副刊上占上了一个名字的目的的。并且这个问题将来就是我切身的问题。兼之,表现社会上也有这种思想的青年。上面这一段话就是我做这篇文章的“为什么”。

    现在归到本题来,我是极同情于张先生的论调的。假若稍微懂得“逻辑”的人,假若这个大前提————凡爱情就是两性相合的许多条件的结晶————可以承认的,那末,凡爱情也可以因条件而变迁或破裂这个结论是无论如何不会说不去的。我先对不赞成这大前提————凡爱情并非许多条件之结晶————的人,下一个解释:在爱情未曾发生之初是由于认识,这是谁都知道的。但是,认识之后何以会让人倾慕谅解呢?那末,因为男性对于女性或女性对于男性有一种互相可倾慕谅解的地方,这倾慕谅解的地方,就是条件。这又是怎么说呢?我先把条件是什么解释一下,我以为条件可分抽象的条件、具体的条件两种:

    学问、性情……和归含在性情中间的种种,都是抽象的条件。

    容貌、态度、财产和由于本能上发出来的种种动作,都是具体的条件。

    无论爱情如何发生,总不能离开两方的爱慕,或是男爱女或女爱男的学问好、性情和蔼、貌美、态度风雅、财产丰裕,及种种条件,因此渐进而达到爱情发生之境。我想:曾经尝过爱情的朋友,总不至说我的话是杜撰吧。

    或许有人说我所说貌美、态度、财产……这种话是非真正爱情所应该涉及的。但是,还望诸君看清爱情发生初步的题目。不过在这两大条件(抽象与具体的)中间,自然是抽象条件为主,然断不能说具体条件是谈真正爱情不宜讲的。换句话说:两性爱情之中心,即两性性情相合之结晶。然具体的条件————容貌、财产和本能上发出来的动作————却能够增加或减少爱情的程度。举很平常的例,就可以很明了。

    譬如男的和女的在爱情发生后因而订婚或已结婚,无如男的或女的因受环境遏力,使他或她跑到违背他或她初衷不愿做的路上,因此女的和男的以前所结合爱情的条件,遂因而破裂。于是这女的或男的同时和旁人发生热烈的切合爱情的条件。在这种情形之下,我们就骂女的或男的爱情是买卖式的,诚如丁君之言,则岂是事理之平?以上所说是两性的性情问题。上面所说的条件也就是抽象的条件。再举一个例:

    譬如甲和乙发生了爱情而订婚,订婚都在中学的时候。迨后,甲或乙进了大学或出国留学,于是在学问上面发生奇异的不齐,他俩的爱情遂因此而渐淡。于是甲或乙碰到和他或她条件相切合的人,就发生较以前所爱的甲或乙的爱情更为浓厚。甲或乙乃至弃以前所爱,现在条件不相符的甲或乙而和旁人结婚。那末就说甲或乙的这种爱情是买卖式的,这岂更是事理之平?这岂能说,爱情不以条件而变迁?

    恕我不再举例多占宝贵的篇幅,敢问,不赞成爱情由于条件之法目或条件的爱情之中心的人们,对我以上所举之两例,是否为不尽是事实?为子虚乌有?爱情是否无条件而能构成的?

    敢问:条件不能变迁爱情的主张的人们,对于我以上两例,是否为背乎爱情之定则?爱情是否一结而不能复脱?爱情之变迁是否由于两性性情、主张或其他种种条件之不合?性情、主张、学问……是否不能谓为条件?

    “为什么你脑筋会和旁人两样————特别?”这是我的朋友朱金淼嘲我的话。那末我这篇文章也可说是“解嘲”了。

    最后,我对于反对爱情不能以条件变迁的朋友说几句话:

    爱情果然是神秘的东西,但是,我们既未分析爱情,就不应当戴神秘色彩的眼镜。至于谭陈的结婚合于爱情的定则与否,我却不敢下昧于事实的批评。不过陈和沈俩人爱情的变迁,我以为陈并未曾背了爱情的定则。

    不知为了什么原故,晚上至二时不能寐,脑海中思潮突起突落,忽又想到这个问题。或许是房子新糊之后,床位迁移,因而犯了择席之病。与其不得交睫的胡思乱想,不若再陡起几许精神来做好这篇文章,虽然不能达出我的全意,但是,比较天天放在心中的总快活得多(因为我一看副刊就触起这思潮)。这两句话是给记者先生代笺的。大概记者先生总不嫌我字的潦草和许多拉杂的话,为求真理的一点管见,占了许多宝贵的副刊篇幅吧。

    一九二三,五,廿六晚四时

    十五(26)

    谢少鸢

    上月张竞生君在《晨报》上所发表之《爱情的定则及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一文,我读后很觉怀疑,跃跃欲动的想出来说几句话。唯当时对于陈沈谭的事情,均不大明白,故暂且忍住。及读十八日《晨报》,知对于此问题已有多人起来讨论,殊觉技痒难按。唯有足以使我气馁的就是《晨报》记者那“大半是代表旧礼教……不用心读书……”的考语。后来自思,倘我所说的是不对,而得蒙用心读书的先生们指正,那岂不是“抛砖引玉”吗?故大着胆子,把我的意思拉杂写出来。

    张君谓爱情的定则有四:(一)是有条件的,(二)是可比较的,(三)是可变迁的,(四)夫妻为朋友之一种。他随即把陈淑君女士的事为证助的材料。谓谭的学问、才能、地位均非沈生所能及,故能左右陈女士的爱情(原文不具引)。总括其意,是谓爱情的定则是可按条件作比较而变迁的,陈女士之弃沈就谭是按条件比较而变迁的,故陈女士之弃沈就谭,是合乎爱情的定则的。篇中并说了许多我们应原谅她赞许她,及谓她为能了解爱情实行主义的话,对于爱情的定则,已有多人讨论过,用不着我多说。不过我对于张君此文发生了许多疑问,故不分层次写出,敢请张君指教!

    (一)沈君去年(27)在《晨报》说他与陈女士是有婚约,陈女士说是无婚约的,是沈君捏造事实,张君却说陈女士弃沈就谭,又说“她难改善从新……终视沈为朋友”,则其始不仅为朋友可知。今我假定陈说为坚盾,张说为利矛,以矛攻盾,又将何如?倘矛盾不能全,陈沈间是原无婚约的,则张君这样的议论,是应该发的么?倘是有婚约的,则去年陈女士所说的又为何人伪造的呢?倘是陈女士自己说的,试问此层是否有原谅她,及赞许她的价值呢?喜欢自由的,实行主义的人应该这样吗?

    (二)张君说陈女士爱情所以变迁,全受条件的支配。试问爱情的变迁,果是完全由条件支配吗?即就张君所举欧美人因感情不好或人格堕落而离婚的来说,又何尝是仅比较的意义呢!若果完全由条件支配,则世界上条件比谭更优的自然很多。陈之弃沈就谭,是因沈生不如谭教授的条件完备,倘若以后遇着比谭条件更优的人,陈即应按条件比较而变迁其爱情(递次而至无穷),那才可称为了解张君所说的爱情定则及实行主义的女子哩。若不然,陈女士就是仅能了解于弃沈就谭之时,以后就不了解了;仅于弃沈就谭时实行主义,以后就不能实行了。(倘若陈女士弃就的理由,不是如张君所说的,则是与张君所说的定则并不相关罢。)

    (三)让一步说,倘陈女士确是始终了解张君所说的爱情定则,及实行主义的。然试问仅以陈女士一个人这么样了解和实行的定则,拿一个特例,遂可证明此定则可以成立吗?

    (四)张君说爱情是可按条件比较而变迁的,故两方须时时刻刻改善提高彼此相爱的条件。试就张君所举的条件如感情、人格、状貌、才能、名誉、财产等项而言,若是条件不合,当然不至于订婚或结婚的,但若以后感情不决裂,人格不堕落名誉不败坏,而且常能保持订婚或结婚时的原状,或更改善提高一些。唯此等条件提高是有限度的,叵耐虽提高而仍万不及一于其敌手方时,恐无其他方法杜绝竞争罢!况财产的聚散无常,状貌与年华俱衰,那便如何是好呢?又如学问才能地位,更有极大的等差。普通一个大学学生,一定不如一个大学教授。若一个大学学生同他的已婚妻(夫)或未婚妻(夫)在社交中与一个大学教授相遇,按照张君所说的爱情定则,她(他)是能够了解及实行的,则在这个时候,该学生无论如何提高改善,其条件都是不能马上赶得上那个教授的。那么,该大学学生尚有其他的办法吗?照此说法,大学教授之上,其学问地位才能比他优的人自然很多,倘与相遇,该教授又能立刻提高其条件以杜绝竞争吗?我恐怕其杜绝对手竞争的办法,亦有时而穷吧!在这里我却想出一条最简捷最干脆的办法,却是我们做学生的人(男女)对于他的已婚妻(夫)或未婚妻(夫),只有想出一条禁止他(她)和条件比我们优的人交接的妙法罢了。我们想想,这是对不对呢?

    (五)倘若人们都了解张君的定则,随即生出一个问题,就是对于实行方面,尚应该受道德、社会、法律的限制吗?最好的一个例:是一个人遇见他的朋友的太太,比较其条件确是较他自己的太太为优;但是他的太太的条件结婚后却未有变动过,也许尚提高一点。那么,他若是真是了解张君的定则实行主义的,就要马上改善从新了。倘若不改善从新,就是违反张君的定则了。有一个人遇着这种事,二者将何所适从呢?

    据我浅见,解除婚约与离婚,应以有积极的原因为前提,似不应仅执条件为比较的。若仅谓执条件比较而变迁,乃不是真正懂得爱情的定则的,也许是由于“水性杨花”“厌贫重富”“虚荣心盛”种种德性靠成的罢。

    总上诸端都是我读了张君的文后所以不解的,很希望张君答复时对于我这个不用心思的人指教!

    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于法大

    关于爱情定则的讨论,本刊已收到而尚未登载的,还有许多文字,虽然有一部分意见难免浅薄而且重复,但这许多读者的热心是很应该感谢的。我本来想以本月底为止,登出张竞生君的一篇答复,就此结束了。但是一则因为张君不久要往蒙满作暑期旅行去了,很想等所有质难的文字全数发表以后一总答复,二则现存的文字还有许多篇,不登似乎对不起作者,所以决计下月再继续登载。不过有一件事要特别声明:因了我们的讨论与举例,常常引谭陈沈等字入文,这是应向他们道歉的。其实张君说得好,我们有讨论爱情定则自由的,同时也有举例的自由,我们可举之例正多,何必拘泥于陈女士的一事呢?(记者)

    十六(28)

    陈羽征

    当我正看副刊上“爱情定则的讨论”的时候,我的袁君忽然跑了进来,气吁吁的问我道:“你见了《晨报副刊》上那些爱情定则的讨论文章吗?”我说“是的”。袁君又说:“那末,我跟你来说说这个理罢!”以下是袁君所说的:

    “北大那位张竞生先生真了得呵!他说:‘凡爱情可以因条件而变迁而破裂。’我如今倒要把他的话来引申引申,和你讨论。他所说的那可以变迁破裂爱情的条件是:性情、容貌、财产、学问……那末,譬如我是个男子,今天爱上了这个女子性情好,明天却又爱上了那个女子容貌好,于是我的爱情因之而变迁。设使此地又有一个性与貌都好的女子,依着那张先生的爱情定则,难道我不是又要去和那女子要好吗?反过来说,我是个女子,今天爱上了这男子的学问好,明天却又爱上了那个男子的银钱多,于是我的爱情因之而变迁。设使此地又有一个更有学问或更富的男人,如果按照那张先生爱情定则说法,我不又是要去讨那男子的欢心了吗?哦!这种爱情————无常的爱情————不是每一天都可变迁,每一点钟都可破裂的爱情吗?果真到了这一境,那末,我们还有什么生趣咧!”

    我截断了他的话头,慢悠悠地说道:

    爱情到底是什么,你可明白过了吗?我说爱情是最高尚的、最神秘的、最自然的、最快乐的一种结晶;决不是龌龊、简率、勉强、烦恼……所成的一种混合物,所以它是最不容易变迁的。它的内容,也决不是我这笨嘴和一枝秃笔所能形容出来的;但是我们如若找了真的爱情,那就可以证实这话了。

    爱情两字,是分不开的:因为没有情,就不会生出爱来;不爱,也就说不到情这一方面了。若就它的————爱情的————广义说呢,母子间的爱情,可以说是爱情;夫妻、兄弟、朋友……间的爱情,也都可以统而言之说它是爱情。现在就拿母子间的爱情来说罢,大概谁都知道他们那种爱是真的爱。所以从来就没听见说过某妇人因为羡慕某大富绅的多财产,就去认某大富绅为她的儿子。也没有听见说某妇人不哭他自己的儿子的死亡,而去哭那富绅的死亡的。更没有听到说某童因为羡慕总统夫人的阔绰,就忘了他自己的母亲的恩爱,去认总统夫人做他的母亲的。可见真的爱情不会变迁的,如果会变迁,那么他们————母和儿子————还可以说是有人性的人吗?

    我最后一句话,就是我们应当维持我们人类的真爱情,不应当包办或担保变迁以至于破裂人家的真爱情。你说怎样呢?

    袁君却无言地走了!

    三十,五,一九二三

    十七(29)

    张畏民

    这几天《晨报副刊》上,登了许多篇“爱情定则的讨论”,他们虽然各人有各人的是非,各人有各人的着眼处,然而大致都不外乎责备谭陈的人格。

    处在这样人心不古的社会,居然有热心的青年!来作人道的主张,也算是前途的光明呵!

    当谭沈二君在报纸上战争的时候,我曾与上海一位朋友去了一封很长的信,专门讨论这件事,后来看见张竞生的《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一文,我就很奇怪;竟有人把这件不道德的事情,公然去提倡它,且发表一篇议论,我也就想把我的意思说出来,后来因为事不关己,何必去得罪人,就作为罢论,现在是忍无可忍了,所以来略略的说说。

    张君是不是北大的教授,是不是谭君的好朋友,我不得而知,不过看了他那篇大著,知道他的确是谭陈的辩护士。他因为与谭当了辩护士,所以有许多话是一偏之见,来牵强附会,我也没有工夫去指摘他。不过依我的意思,他既与良善风俗来作对,不配当大学的教授罢?

    如果把他的定则普遍于社会,恐怕结果除了几个地位最崇的人、才能最高的人、财产最富的人、名望最好的人而外,谁也得不着妻子,假使能得着,谁也不敢当作自己的妻子。若是有一个人格、名誉、地位……都比张先生强的人,他老实不客气,向张君那位她去进行爱情,而竟能发生了关系,张君一定再说:“她是真懂得爱情的人,她是爱情定则的忠臣。”对吗?

    陈女士向来是在广东求学的,谭君向来是在北京当教授的,他们除了亲戚关系之外,大概没有什么感情,居然因她到北京来求学,住在谭家一月的光景,以不忍亡姊之子女失教为理由,就同谭君结了婚,这其中岂能没有别的原故?假使张君的定则是的确不可废的,那末以广东文化经济最发达的地方,没有一个比谭君的地位……强的吗?假使说“陈女士在广东的时候,没有择人的能力,和择人的权利”,难道说“她的能力和权利,都随她的行程而进步”吗?或者是因为:北京是个文化荟萃之区,容易选得条件较优的人呢?

    谭陈的知识、年龄、情形……不相当,他们绝对谈不到爱情————狭义的————这是不用说的;就是以谭君处大学教授的地位,丧妻未久,同一个与他人已有婚约的女子去结婚,不能不受言论的制裁。张君偏要为一二人之私,破坏质朴的风俗,还要说什么“爱情定则”,真正可叹!

    爱情是有条件的,这话若是对于没有婚约女子,还可以说得过去,因为她为谋前途的光明,尽可以把眼光放远些,自由去选择条件较优的人,去承受她的爱情。等到和别人已经定了婚约,就应当受良心的拘束,岂可再以什么较优的条件,定爱情的去取,作“金钱”“虚名”的走狗。

    爱情只能以主观的意思去比较,不能以多少浓厚的事实去比较。陈女士在广东的时候,于人海中选着一个沈君而定了婚约,并且经过数年之久,丝毫没有变更她的爱情,是陈女士承认沈君的爱情是比较强的,偏偏到了北京不久,就和一个貌不惊人,财仅中人,位只教授的人去结婚,若说不是谭君的引诱和威迫,我是不敢信的。若是请陈女士以良心来置答,我想她也不能说真了解爱情的定则。

    谭君若承认张君的定则是对的,那末就应该完全限制陈女士的自由,千万不要叫她再和社会去交际!否则若再遇见一个条件比你优的,而变迁她的爱情,和你断绝朋友的关系,张君他还能抱定他的主见,替第三者再发表一篇议论,吃苦的就是你欲求如沈君之退步而不可得了,加点小心吧!

    天下事多半是循环的,张君也应该加点小心才是!

    谭陈的结婚,是有背道德的,这是众口一词的,以张君的那篇大文而论,张君的人格,也应该和谭陈二人画一个等号吧!

    已定婚或已结婚的青年男女们,都以大学的教授作师表,若以“上有好者,下必尤甚焉!”的定律以推演起来,不用说中国数千年来的旧道德要澌灭无彰,就是新道德也要破产,这有多么危险呀!

    孔子若生在今日,一定要以杖叩其胫,而加以始作俑者的徽号!

    记者先生:我这篇讨论,是随便说说,毫无统系的,你如以为可以牺牲点篇幅,就请发表出来,至于有不妥的词句,也可以删改!

    记者附答:不妥的词句,倒并没有,所以不必删改;不过不妥的意见实在太多了。好在这栏,本刊并不负言责,所以正可借此机会,用爱情这一个普遍的题目,考一考当世的青年,意见无论优越也罢,无论平庸也罢,无论荒谬也罢,打一百分也好,打五十分也好,打零分也好,这都在乎高明的读者底公平的批判。

    十八(30)

    谭树櫆

    自从张竞生一篇文章出后,接二连三地惹起了多少鸿篇巨作,真把人看得眼花缭乱了。我本想不来插嘴,不过我要说的话还没有人说过,本诸“敢乞指正”的原则,实在按捺不住,只好来絮叨几句。

    本来这个问题,非常难说,前几天我同几位朋友偶然谈起,愈辩愈深奥,整整四点钟没有结果。因为一种现象,要求它的真实在,实在不容易,往往不过是人类替它造的假说罢了。现在我姑且把我这不能算结果的一点意见写在下面。

    我以为凡研究社会一种现象,须注意两方面:一方面是现象自然的流露,他方面是我们对于这种现象的提倡;即是说现象的本来面目是一回事,我们的主张又是一回事,两下不可弄做一下,如果弄做一下,就起若干无谓的辩争,是值不得的。明白这一层,遇着问题到来,就容易解答了。

    (一)爱情是不是随条件而可变迁?就爱情的自然流露方面说,实在是变迁的。因为爱情是基于直觉[不是条件,因为条件有要求的意思,流弊甚大,自然,直觉也须具有仿佛条件的材料(data),但不能视为条件,这点似乎是张先生用语不妥当],直觉既变,情绪亦变,这是人之恒情,如果他的直觉既变,我们硬要他继续从前的情绪,这实在是叫人受痛苦。世间不人道的事,无过于此。提倡爱情是不变的人,应该注意:这岂不是恢复旧礼教的“从一而终”吗?如果能证明不是,那就罢了,如果不能,我们又怎样可轻视或指摘从前的守寡制呢?除非我们承认守寡是对的。虽然守寡也有出于爱情的,然而我们无从证明那不出于爱情的守寡。这种学说的谎弊,陷于不人道。

    复次,要知道爱情的变迁,与情之为爱情无关。因为爱情是两人在人格上的直觉互相渗透而起的一种情绪,爱情的维持,是要两人的爱的程度相等,失了平衡,就会变迁的;不过当爱情未变迁以前,我们不能不说它是爱情。当它既迁以后,我们也不承认它是爱情。所谓爱情的真假,不在爱情的变与不变,是拿同时几个爱情看出来的,譬如一人同时爱几人,对于甲推心置腹,对于乙虚与委蛇,这就是真假的区别。爱情的变迁,不过是把对于这个人的爱,移作对于另一个人爱罢了,绝不能把他对于这个人的爱都否认了。我们对于爱情变迁的人,只能为他们叹惜,不能加以指摘。

    谈到这点,不能不谈谈谭熙鸿与陈淑君的事。这回张先生不幸把他俩的事附着他的爱情定则研究,很引起多少人的误会。其实我们如果强说他们是合于爱情定则,固可不必,然而因他们而连爱情的自象否认,也未见得妥。我以为谭陈两人的事,如果真出于直觉的渗透而起,我们不必非难,如果照各报所载的情形,我们尽可以拿别的罪状去攻击他,爱情的定则应该怎样,还安不上。

    (二)夫妻是否朋友之一种?要解决这个问题,不是笼统几句不可思议的话所可了事,也不是画两个圈来表示就算成功,必先要研究夫妻与朋友实质上不同的一点。人人知道这不同的一点就是性交,那末,我以为就要研究性交是否对于爱情有影响。如果能证明性交与爱情毫无影响,那末,夫妻就是朋友之一种;如果证明性交与爱情有一点影响,那末,夫妻绝不是朋友之一种了。不过近来多少人研究爱情,总是不愿意说及性交,他们认为爱情是神圣的,性交是污浊的、俗秽的,不肯放在一个关系上。殊不知西哲说得好,物之清浊起于心之清浊,我们认为神圣就神圣,认为俗秽就俗秽了。所以我很希望有人来研究这个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不解决,无论如何不能解答朋友与夫妻是否相同的问题。不过要研究这个问题,非常困难。第一因为太神秘,往往爱情所受性交的影响,分析不开;第二人们还酸得很,不肯把他所感觉的宣布出来。所以要研究这个问题,最好是要找一个人作这种统计,要求曾经由爱情结合的人,诚实地把他们所得的感觉报告出来,或许找得到一点可能的解答。

    十二,六,一,北大

    十九(31)

    RRP

    日昨公余偶阅《晨报副刊》爱情定则的讨论一文,兴之所至,乃取原作者及讨论者诸人之作,细细读之,略有意见,故拉杂写出,供读者之批评,并望原作者及讨论者加以指教。

    一,爱情者不可言宣意拟之物也。动物之中,自人类以至于蜂蚁,莫不有爱亦莫不有情,而此爱此情实先物而生,后物而灭,而于物之生存之最短时期,表现于相互之间。动物之所以为动物,实出于是,人类能以爱情二字形容之,已极玄妙之观。若更欲于此二字之下立成规范,殆为事实上之不可能。何也,爱情者含有无上之神秘性,不可言宣意拟也。

    二,异姓成年两性间之爱情乃爱情界之一部也。异姓成年两性间相互继续之爱情,乃爱情界之一部分。若举以对爱情界言之,范围较狭,唯地球今日为人类之世界,而成年男女又为人类中最重要之分子,故此爱情亦为人类所重视。又依神经上之惯性,文字上之遗传,一涉爱情,遂若为异姓成年男女相互缱绻之所专有,甚至除此以外,若无其他爱情之可言。此实吾人浅隘之处,疏忽之处,不可不纠正之处。故依余之见解,爱情二字,用于成年男女相互间缱绻之爱情固可,如欲以成年男女相互缱绻之爱情包括爱情之全体则不可。

    三,原则者何物也,无论从外国书或译本中国文书求之,原则二字完全属于科学所用之名词。若取而诠释之,则观察空间时间之经过事实,存在现状,取一类或非一类,用逻辑中阴达逻辑(32)或提达逻辑(33)推求所得之不易者,从而制为定理以规范它之变化,是曰原则。然而效用所及,亦只限于科学而已,科学以外之形形色色,非彼所能为力。

    右之三端,余之诠释如果不谬,则逻辑上应有如下之断论:

    (1)爱情界不能观察时间空间之经过与现状,用逻辑之方法求得其不易者而制为定理以规范它之变化。

    (2)爱情界异姓成年男女间之爱情亦不能观察时间空间之经过与现状用逻辑之方法求得其不易者而制为定理以规范它之变化。

    (3)故爱情界不能有定则,何以故,以其含有无上之神秘性不能求得其相同之点,故所以爱情定则四字在理论为不通,在文章为不词。至于原件所举之事实,余不知其情,不必讨论,而加入讨论诸作,似皆属于枝叶,更无须往复也。

    二十(34)

    黄慎独

    北京大学教授张竞生先生在《晨报副刊》上发表了一篇《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分爱情的定则为四项,是:

    (一)有条件的。

    (二)是比较的。

    (三)可变迁的。

    (四)夫妻为朋友的一种。

    他所定的四项,我都非常赞成,真所谓如“五体投地”的佩服。现在将我赞成的理由,分条写出来以供讨论。

    爱情既是有条件的,那末很可以拿金钱和相貌来做条件;那末相貌好又有钱的人很可以娶十个八个妻,因为他能满足许多女子所要求的条件。张君的文的第一段说:“究竟,实在知道爱情的人甚少;知道了,能去实行主义的人更少。”这话似乎不对,现在知道张君这样爱情定则的人非常之多,能实行的人也很多。妓女就是很知道爱情定则,而又能实行的人。因为她们招待客人的厚薄,全以金钱的多寡和面腔的白黑来分别。所谓金钱多,面腔白,这就是她们的条件。

    因为爱情是比较的,可变迁的,那么以“色”为条件的人,等到他的妻色衰了,尽可以随便弃掉她,另娶少年妇女来满足他的色欲。以前做这种事,还恐怕受社会的轻视,现在既然有大学教授做护符,还怕什么?又如以金钱为条件的人,因一方面穷了,尽可以弃之,另外求有钱的人和他或她配合。又如做女子的人,尽可将条件写出来,登报求婚,要是第一天来一个人应征,学问品行都还过得去,可以先和他结婚。要是第二天比他条件完备一点的人来了,可以立刻和第一人离婚,和第二人结婚;以后要有条件更完备的人遇着,当然也是这样。因为条件是比较的,爱情是不论已订婚,已结婚,未结婚,都可以变迁的。

    爱情既是有条件的,是比较的,可变迁的,夫妻为朋友之一种(注意:不是说夫妻必定要经过朋友的一个阶段),那么尽可以将订婚结婚这种手续废去,何必找许多麻烦?实行“乱交”好了!因为今天和甲订婚,明天或许和乙订婚,那末回过来和甲退婚,这件事不是多找麻烦?结婚也有一样的麻烦。实行“乱交”,可以省去许多麻烦,省多少时间。

    但是我对于张竞生君,不禁要擦一把汗,因为他不是条件最完备的人。张竞生君既是定爱情原则的,那末他的妻,当然懂得爱情原则,而且能实行其主义(受张君同化的缘故),所以我劝张竞生君速速设法去完备他的条件。

    十二,五,卅于天津南开

    二十一(35)

    马复

    我是一个很懒,而且很不愿意说人们错误的人,因为我自己的错误,比人们要多,所以不敢去讥嘲人们了。但我读了有几篇“爱情定则的讨论”以后,觉得诚如《晨报》记者所谓:“代表旧礼教说话”“所凭借的只是从街头巷尾听来的一般人的传统见解”的地方很多,使人失望。我想张竞生君撰文答复的时候,他一定能够解释的,可以不必我们费心了!但我自己也有许多顽执的意见,现乘这个机会,将呆话————这书是我平日种种感想所集成的————中关于恋爱的事情,录在下面,希望张先生和对于恋爱有见解的人,如以为有讨论的价值,加以指正,这是我很虚心的感激的呵!不过如有涉及谩骂等事,恕不作复,预先特此申明。

    恋爱和自杀

    现在的青年,每每认识了一个或数个异性的人,终在同侪中,夸示他手段如何高明,说话如何漂亮,天天和她捣鬼,等到失恋了,他就双眉紧皱,神志惝恍,并要自杀。这种丑态,我不知见了多少呵!其实男子认了一个或数个女子,本来没有可以夸示同侪的可能,也没有可以沾沾自喜的价值,而女子认识了一个或数个男子,等到不愿和他往来的时候,她也没有再向他表示“无负于君”的必要,因人本是能社交的动物,我国因受礼教的束缚,到现在男子的朋友终是男子多些,女子的朋友,总是女子多些,遂划成一个界限,这大家真知道是孔老先生等人的成绩,我可以不必赘述了。但我要问,我亲爱的青年呵!您认识了一个或数个女子,有什么可喜呢?有什么可以夸示同侪的可能呢!等她不愿和您往来的时候,您为什么要自杀呢?我敢代您说,您本抱着一种龌龊的思想,她是将来发挥你龌龊思想的目的物,所以今日认识了,遂觉可喜,明日失掉了,遂觉可悲,甚而至于自杀,请您静心一想,我们生在这个社会上与同性的人做朋友,一年以内,无意中不知要认识和失掉多少呵!如因为她不愿和我往来,我就要自杀,我一个人只有一条命,如要这样的轻生,恐怕一天给我一条命,也不够我自杀呵!况且恋爱是一桩事,做夫妻又是一桩事,不能因她和我恋爱了,我的爱唯她,我的妻,我终身的伴侣也唯她,这是恋爱的本义吗?这是我们青年所要求的爱吗?失恋了,我就要自杀,这是所谓“自作孽不可活”,不但是送死和该死,而且死有余辜,有什么可怜呢?但我不是如古代的宗教家,反对自杀的人,昔意大利神学家(阿儿纳司,Thomas Aquinas(36))说自杀“是违背了好生恶死的自然性,是减少了社会的分子,是侵犯了上帝的生杀权”,这种话,简直可以当作懦夫的辩护书看,是毫无价值的。我亲爱的青年请放眼一看,我国的政治和社会这样腐败,家庭这样黑暗,好吃懒做的人这样的多,正需要肯牺牲的、肯奋斗的青年,来维持它,我们宝贵的身体,我们由阿美排(37)几千万次进化得来的身体,为什么要牺牲在似是而非的爱情上呵!李守常先生说“能自杀的人,固然比偷生苟活的好,但是再转一个念形,能用自杀的精神去改造世界,比消极的自杀更好”————见《独秀文存》卷一,393页————我亲爱的青年呵!我更希望能如杜威夫人(38)所说“我不自杀,若是我要自杀,必须先用手枪打死两个该死的人”一种精神!

    恋爱和离婚

    从男女社交公开以来,青年界最汹涌的现象,就是离婚的速率已经比以前多了好几倍。抱乐观的人,却说这是中国的好现象,因为要改造社会,必定要从家庭一方面,根本的改革起来,这是我很赞成的,不过现在青年要离婚的人,都是无教育的不能自立的旧家庭的小姐们,这般小姐们可算快到天然淘汰的时候了!但口讲恋爱的青年们,每每认识了一个女子,立刻就和她表示好感,卿卿我我,热到一百八十度以上,不及半载一年,就和她结了婚,结婚以后,每每发生不是说她性情不好,就是说他言语鲁猛,他们的爱情就从沸点降到零度,这是什么缘故呢?因为他们把“恋爱”二字,实在看得太重了,以为我和她恋爱了,我的妻就是她,我的夫也就是他,其实我们的妻,和终身的伴侣,固然从恋爱中找来,但我以为未必这样容易,因当我去找我的妻,和我的终身的伴侣,我是有条件的,合我条件,遵守我条件,那末彼此可以结婚,至于条件的标准,各人有各人的对象,不过这个对象,在许多人中间,必定能找到的,可以不必过虑的,时间或者有点迟早罢了。但现在青年的恋爱,不但没有条件而且误认恋爱到了结婚,是爱情的极点,也是恋爱的极点,其实未结婚以前,彼此的相爱,完全是朋友的爱,所谓夫妻的爱,是要结婚的那一日起,始能发生。彼此真是志同道合,情投意洽,那末做朋友时既然已经很相亲爱,今更进一步,来做夫妻的爱,虽有离婚一条,彼此何至于这样决绝呢?何至于这样喜新厌旧呢?设偶有意见不同的时候,彼此也只有互相谅解,互相规劝,无所谓爱情的代价就是痛苦,因为爱情而到痛苦,已非纯正的爱情,非我们青年所要求的爱情了!

    二十一(续)(39)

    恋爱和嫁娶

    所谓男子死妻不再娶,女子丧夫不再嫁,这二句话,几千年来,不知害了多少青年呵!到现在已经是恶贯满盈,宣告上十字架的时候了。为什么二十世纪的青年,刮刮叫的青年,还有这种贞节观念,真是奇怪,真真是奇怪。我们要知道,爱情非垂直线和曲线的,是平行线的呵,为人到了死,无论什么事都是完了。我生前无论如何爱她,因为她活着的时候,她很是爱我,所以我也不得不爱她,要是我不爱她,我就是薄幸,就是无情人。现在她已死了,她已不能爱我了,我为什么不可以再去找我的所爱呢?她为什么不可以再去找她的所爱呢?只要社会上有人,我爱她,她爱我,我爱他,他爱我,就有嫁娶的可能。不但人死了,应该如此,并且俩都活着的时候,要是彼此感情,已经到不能结合的地步也可以如此,不过如已有子女,则子女的教育等费,彼此不可不共同担负的。现在还有一事我把它拉杂的写在下面,就是据各报(北京《英文快报》《国风报》、上海《新申报》)所载,我们中国有一位教育家,新近在上海,和一位女士结婚,因为这位教育家是我们青年界的领袖,所以许多青年,见了这段新闻,都很怀疑,都很失望,并且他们发很奇异的论调,约有三种:

    (1)年龄差别。

    (2)言行不一。

    (3)妻死未久即娶,未免太无情。

    以上三个理由。忽然一看,好像很有价值,其实略加思索,和已经宣告死刑的贞节观念,是二而一,一而二的,兹逐条辩论于下:

    (1)我们在社会上,见到二十余岁的女子,和五六十岁的男子结婚,我们就起来很激烈的反对,但我们为着什么而反对呢?并不是因他们年龄的差别,我们要反对是因为二方面有一方是不愿意的婚姻,而男子用金钱和势力去玷污女子,不许女子嫁了他以后,再去嫁别的一个男子,他死了,要强迫女子度她孤寂的生活,现在这位女子既愿意和五十岁的一位教育家结婚,我们景仰她的思想和眼光,都来不及,为着什么要反对他们呢?况且要是这位教育家,或者不幸,和这位女士分离了,我们也可以不必为她忧虑的,到那时候,她也可以去找她理想的终身伴侣,这是我们承认的,我想这位教育家也一定是承认的,那末年龄的差别不差别,有什么问题呢?

    (2)青年都误认老年的人,爱情是很薄弱的,其实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我不但承认年老的人有情,而且我常感想到年老人的情,一定要比我们青年深得多,不过这个情,是真正的爱情,非欲性冲动的假爱情。何以见得呢?因为年老的人,已经饱尝社会的炎凉,或有许多理想的计划,不能实行,反挨得许多麻烦,在身体一方无一时一刻,不现衰弱的征象,饮食起居,无时不是孤寂着,这还是人的生活吗?要安慰他的精神,除最爱的朋友以外,还有什么人呢?现在要图人的生活,要安慰他失望的精神,再和一女子,做了最爱的朋友,我们青年有什么可以怀疑呢?于言行上有什么亏损呢,不但没有亏损,正是实行它前数十年发出的宣言,我们青年为什么要失望呢?难道只许青年图人的生活,年老的就不应该的吗?

    (3)这一条,我前边已经讲过,但还有许多人,仍是怀疑着,所以我当时发出很激烈的论调,我说,我们男子已经把女子看重了,把她解放了,您为什么要替女子来争占有男子自由呢?难道现在的解放,只许解放女子,男子应当束缚着的吗?号称二十世纪青年,发出这种奇妄的论调,请平心静气的一想,愧吗?

    谭仲逵和陈淑君

    《晨报》登载“谭仲逵丧妻得妻,沈厚培有妇无妇”的一段新闻以后,许多青年,都很是诧异,不是说谭仲逵缺德,就是说陈淑君无情和沈厚培可怜,和我认识的人,常要我发表这桩事的评论。我的身体很是羸弱,天天和茶铛药炉为伴,哪里有时间去评论人们呢?不过这桩事的重要人物,除沈以外,都是我们的团体里的一分子,所以当时我就发出很奇妄的评论,以为三方面,都把恋爱二字误会了,无评论的价值,为什么呢?据沈的传单“惜分飞”等词若确是陈寄给沈的,那末陈以前对沈,确是占得一部分的友爱,但陈既爱沈,在谭宅时,平日既有种种不规举动,在那时(据报载)陈为什么不未雨绸缪呢?早离斯土呢?我以为陈所以因循苟且,得过且过,在那时陈爱沈的情绪,已渐渐的转移在谭的身上。所谓当局者迷,陈自己还没有觉悟,并且还不十分浓厚,所以对沈,有沉痛的表示,所以结果,终和谭结婚。但陈既和谭结婚,为免除麻烦起见,陈应向沈表示如有破坏我们俩的爱情和名誉————因据沈的布告,已订有口舌婚约所以不得不有这种表示————当有相当对待,而陈又没有,可见陈爱谭并不十分坚固,在沈一方面,因谭夺其所爱,所以登报纸,发传单,来破坏谭陈的名誉,和表明陈如何爱他的情形。我以为陈以前的爱沈,是朋友的爱,非做夫妻的爱。何故呢?陈如决意和沈要做夫妻的爱,何至于再和谭做夫妻的爱呢?说我们所谓夫妻,是要二方愿意的,非一方所能强迫的,即使用强迫的方法来结婚,是不能永久的。我们可以断言的,陈现在不愿和沈做夫妻,而和谭结婚了,与沈何干,沈要来破坏谭陈的名誉,来泄其愤恨,其实谭陈的名誉倒未有破坏,沈自己的人格倒反破产了,为什么呢?因陈现在既和谭结婚,已可证明陈以前的爱沈,是朋友的爱,非做夫妻的爱,非沈所期望的爱,翻过来沈的爱陈,也非真爱,是有目的的爱,沈现在失掉了目的,所以破坏谭陈的幸福,沈如真爱陈,陈现在虽和谭结婚了,其爱陈的情绪,仍可进行无妨的,有什么可以愤恨呢?有什么可以悲哀呢?沈从广东跑到北京,不远千里的来找陈,自以为比《红楼梦》里的贾二爷还要多情————宝玉并不是情种————我以沈哪里懂得爱情呵!陈不愿和你做夫妻的爱,从事实上已经证明,沈现在用做夫妻的爱情去对待陈,你将来是到了你真可以做夫妻的她,那时你用什么爱情去对待她呢?你要是仍用爱陈的一种爱,去对待你将来真可以做夫妻的她,你现在的爱,都用在陈的身上,你将来对待你真可以做夫妻的她,清夜扪心,能不愧悔吗?这样滥用爱情的人,还想从恋爱中得到一个真可以做夫妻的她,梦想!在谭一方面,现在虽和陈结婚了,但结婚的原素,是要二方愿意的,志同道合的,那么在谭未和陈结婚以前,陈和谭的友爱,谭是一定知道的,当谭向陈求婚的时候,谭为免除麻烦和有破坏名誉起见,理应要求陈。与沈表明陈以前爱沈是朋友的爱,非做夫妻的爱,失了这种手续,所以引起一场风波,使许多人怀疑着,说谭如其爱陈,在陈沈未有表示以前,谭应表明和陈的结婚,完全是二方愿意,现在虽和陈结婚,苟如真爱沈不爱我,则由陈自己选择,且爱的范围,并不在结婚不结婚。据三方情形细细观察,所以我说他们三人,都把恋爱二字都误会了,在事实一方谭固然略得便宜,所谓近水楼台先得月罢了,这也是常有事,我亲爱的青年呵,何必大惊小怪呢?

    一九二三,五,一七

    二十二(40)

    裴锡豫

    爱情二字的定义,各有各的解说,我以为爱情是出于一的,没有别的念头夹在里面,是“心心相印”和“心心相感”而组织成的。两性的爱,没有什么目的,就是没有“我为什么和他(或她)发生爱情”这句话。

    爱情因条件而变迁这句话,我是绝对不承认。当男女认识之初,是有条件的,例如我们见那有神经病的人、品行堕落者、马路上的车夫和要钱的穷人……是绝不得和他们或她们————发生爱情,这是因条件的关系,条件能使人发生爱情,或不发生爱情,决不来使人变迁爱情。————指条件未起变化而言。————男女的爱情,若是纯洁的,真正的,外界虽有极大的压迫或阻碍,他俩宁可牺牲生命,爱情还是纯一的,一点变迁都没有。我们再用一个反证,来说明一下。

    爱情若因条件而变迁,古今中外,何以有殉情的男女呢!恋爱者若因变故而死去,世界上条件完备的人很多,何不寻,而出于死?那么,因爱情的关系而死的男女,岂非至愚?岂非不合张竞生先生的爱情定则了吗?张先生的爱情定则,还是一时的呢?还是指殉情的男女并不是爱情呢?我很要请教请教!

    淫卖妇所爱的是金钱,她的那种假爱情,纯视金钱的多少而变迁;我们的爱情,若因财产而变迁,和淫卖妇有什么分别?地位若有能力变迁人们的爱情,则变迁爱情的人,是不是“趋炎附势”?是不是以自己的身体当作“诳媚品”?总之,因外物而发生的爱情,是对物发生的,不是对人发生的;是有目的的,不是真正的,质言之,是假爱情,是没有爱情。

    人生的乐趣,大半是家庭,家庭基础,是夫妇的爱情————在社会主义未实行的时期内,家庭是社会和国家的单位。————爱情若因外物变迁,家庭的分散,每年亦不知若干,世事扰乱的情形,亦不知到什么地步。

    我这篇作品,诸君读时,请不要将谭陈沈的事放在脑筋里;因为我所讨论的是爱情定则,对于谭陈沈的事一概都不知道;所以一点都不讨论。

    末了我要声明一句,我对于文化和道德、观念,没有中外的分别;凡合于理性的,有益人类的,就是人类的文化和道德,没有什么旧礼教,也没有什么新文化。

    十二,六,二,北大

    二十三(41)

    周庚全

    我也来讲几句话,但是我所讲的完全是我所欲讲的,对于任何方面没有什么关系,还是我要声明的。

    张先生的《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的研究》的文章上,确定四项规则:

    (一)有条件的。

    (二)是比较的。

    (三)可变迁的。

    (四)夫妻为朋友的一种。

    张先生的文章根据这四条发挥。自这篇文章发表以后,引起我们青年的反对,到现在“爱情定则的讨论”已经有了十余篇了。这十余篇的思想,言论,……都是以代表我们青年所欲言。所以每每读这类文字,不觉流下同情之泪了。不过这类文字,专和张先生的“爱情定则……”讨论与辩驳。所以对于张先生所规定的四项:有的反对一半,有的完全反对。在反对一半,与完全反对各方面,确相信各方面都能各发个人所欲言而能淋漓尽致的抒写出来。

    我的意思以为张先生这篇《爱情的定则……》,在根本上完全错误。既是根本上完全错误,那么无讨论的价值了。

    我的意思写在下面,还希望张先生有以教我。但是在我的意思未发表以前,不能不把谭陈事实写出,并加简单的批评。

    张先生与谭某确系朋友,我们青年大半都是知道的。有不知道的,一经读了张先生的文章,也知道张谭是朋友无疑了。陈女士是谭某的姨妹子,并且与沈君有婚约。这个关系与事实,我们青年也相信无疑了。

    女士来京,住在谭某家,不过一月。一月的光景,就到了正式结婚。青年的同胞呵!这种……(不便下名辞),确否到了条件完全,选择尽善的程度?

    从前沈君在《晨报》上将陈女士所致的谭陈经过的事实的函件披露,我把最重要的二句话写下:“……以手扶腰,骂之不去……”这二句话,谁不信当时陈女士被迫的情形已经到了极点?谁不信被迫的事实有不堪告人,而在被迫无法的时候的人,谁不愿将这种痛苦极切告人以求即刻就得安慰自己的痛苦,雪洗自己的耻恨似的?所以这二句话可以表示谭陈当时前后事实,并可以为谭个人一生的写照,或墓志铭。

    后在上海报上看见“又一婚姻问题之续响”载有陈女士在谭某家致沈君函中有提起婚姻一节。(后没有看见声明。)并有《惜分飞》《蝶恋花》辞二阕。在这辞里面如:“……憔悴黄昏后……情丝永系鸳鸯偶”“……倚绣床……寸寸柔肠……客馆凄凉……”“憔悴”“凄凉”“鸳鸯”“婵娟”“孤”“愁”“泪”“伤”,一种怨慕之辞,流露无余,所以在最短时期中能完成终身大事,在陈亦不无帮助。

    有这种种的事实,同党的朋友,虑不能容于社会上的一般舆论。所以亦负有辩护的责任,而张先生为告奋勇的一位。

    在张先生个人方面以为定了四项规则,不惜以陈女士作则。以陈女士为一个规则中首先运动最剧烈最得当的人物。其意以为陈女士对于规则运动最剧烈最得当的相对的人物即为陈女士对于规则运动最剧烈最得当所得的相对的人物,适合于规则中运动最剧烈最得当的人物,张先生对于“隐恶扬善”的宗旨,可告无恨,但是在陈女士方面未免太狠了。

    陈女士与谭某适合这项规则,那么无须辩护,这是一定的,不成问题了。如果不适合这项规则,纵千口百喙也不能钳制或煽惑青年的思想。张先生何不就两方面适当下定则,专就一方面?一方面确实占了优胜的地步,适合了规则。一方面居卑劣的地步,未适合规则;但是两方面又居了相等的地位,恐两方面到底因彼此不适当的结合,终不能融合成个具体。况且两方面未必适合于这项规则,以一人定一时的事实,这种规则尚有存在的价值吗?

    人类对于生理心理上的关系有种种不同,用一简单的断语:女子富于感情,乏于离别。所以有些男子能投其所好,或嬉皮的手段,未有不被缠绕所溺迷遂其愿的。在最短时期内得大功告成,这其间情形谁不能猜着几分。陈女士尚能说以手扶腰,骂之不去,可想当时还有不可拟议的事实。

    陈女士为谭的姨妹,其姊已死,今由远道而来,稍有情感的人见面有不因此而伤彼吗?倘能因爱妻的关系有不特别温慰吗?不特不如此,而且大谬不然。像这种人还有颜面立于世界上吗?“哀莫大于心死,身死次之”,如谭某已经是死的人了!

    方今社交公开正在萌芽的时代,男女恋爱将起始运动。见解浅近意志薄弱方面的,固赖我们青年自己互相帮助互相劝勉。对于有教育责任的人也须极力赞助极力开导,以期人类早达快乐的境域。不图有穿读书人的衣,讲读书人的话的人极力破坏极力摧残,这是青年的不幸呵!张先生何不出而挽颓风以维持我青年?奈何袒于一人来和我们作对头?

    六,四,一九二三,于朝大

    二十四(42)

    王克佐

    读了二十篇爱情定则的讨论,表同情的没有一篇,真是使我失望。我梦想不到现代的青年,经过五四运动的一番大刷洗,脑筋还仍如此之旧,并且旧的如此之多,这真是令人惊异的现象呵!无怪乎在第一篇的跋上,记者说:“……不过很使我们失望,里面有大半是代表旧礼教说话。……所凭借的只是从街头巷尾听来的一般人的传统见解。中有错误及必须解释的地方……”

    我向来持着“约修自身,不管闲事”的主义,对人家的是非,轻易不肯多嘴的。前些日,张竞生先生《晨报副刊》发表一篇《爱情的定则与……事的研究》读过后,好不痛快!陈女士抱屈多日,受谤很久,有这个定则(张先生的定则)发现,不难引起顽固者的谅解,而洗尽一往的误会了。谁想事实上确不然,顽固者依旧顽固,并且大倡其荒谬的议论,这是何等不平的事呵!人心丧尽,一至于此,任其胡闹,而不加以矫正,长此以往社会前途的发展,还有什么希望吗?现在且把我对于张先生的定则,略加解释,借匡反对者、顽固者的荒谬的议论。

    但我在未解释以前必须声明的:

    (1)沈陈谭三人与我素无关系且不认识。

    (2)以公正的见解,作公正的解释,决未受任何方面的使用,而倡荒谬的议论。

    张先生的爱情定则为四项,就是:

    (1)有条件的。

    (2)是比较的。

    (3)可变迁的。

    (4)夫妻为朋友的一种。

    他所定的四项不但毫无疵瑕,并且还有很完满的理由。大家不信,听我道来:

    我们要想和异性发生恋爱,当其初步,必使双方有欣佩心,由欣佩心渐渐至有敬慕意,久而久之,才可发生恋爱。但是何以能于对方有欣佩心了,就是条件。这种解释,不但不为牵强,并且是自然的道理。譬如:有甲乙二人,甲是个痴子,狂放浪荡,不知检约,见了人还肆口谩骂。乙则不然,聪明精干,颇有规矩,敬人以礼。若有第三人见之,必厌甲而爱乙,厌乙而爱甲者,必绝无其人,所以然者,岂不是因条件的关系么?总之,爱情是有条件的,有了条件,当然比较其较好的条件而就之,不过若人们的条件很完备,自己的条件太不完备,相形之下,既悬殊,所以也遂不妄想矣。犹之乎当酷热的天,人们真想到较风凉的地方去纳凉,但是空中虽凉,因为不易上去,所以也就不去攀高妄想了。至于结婚或订婚后感着对方的条件不能满足我的欲望,或者彼此都不能相容,勉强的结合,不但毫没意趣,也不过双方徒感困苦而已。夫妻是朋友的一种一项,我只是认为是实理没有旁的话可说。我的朋友戚女士读完通篇,疑问道:“照你说爱情是有条件的,设使以‘色’为条件的人,等到他的妻(或夫)的色衰了,岂可随便弃掉,另娶少年妇女来满足他的欲望?”我的弟弟听着这种怪问,不禁愤愤替我回答道:“使得的,使得的,但是他的妻色既衰,他也年老,若使其初因他妻的色美,而发生恋爱在当时他的欲望必然是满足的,以互相满足欲望而相处至色衰之久,则其间必然发生一种感情,所以现在虽使任何方面色衰,因有一种感情的代替,那么也不至于变迁的了。”戚女士闻竟只是点首称是,瞠目咋舌,不知所对。我以为二人的问答很有点价值,所以就作此篇的结论。

    陈沈事与张先生的爱情定则有密切关系,爱情定则既是有条有理,陈女士的举动于是乎就不可厚非了。

    六月,六日,于中国大学

    * * *

    (1) 本部分按语及讨论一原载1923年5月18日《晨报副刊》。

    (2) 本文原载1923年5月19日《晨报副刊》。

    (3) 本文原载1923年5月19日《晨报副刊》。

    (4) 本文原载1923年5月20日《晨报副刊》。

    (5) 此话最初是胡适在朋友张慰慈的扇子上题的句子。后来,陈独秀在《每周评论》第25号里引用了这句话,并加了一句评语:“我看不但爱情如此,爱国爱公理也都如此。”过了几天,陈独秀被北京军警抓进警察厅,胡适即发表随感录《爱情与痛苦》,其中写道:“我们要对独秀说的话是:‘爱国爱公理的报酬是痛苦,爱国爱公理的条件是要忍得住痛苦。’”

    (6) 指女校教员沙玉琴逃婚事。

    (7) 本文原载1923年5月21日《晨报副刊》。

    (8) 今译爱因斯坦。

    (9) 本文原载1923年5月22日《晨报副刊》。

    (10) 本文原载1923年5月23日《晨报副刊》。

    (11) 知事是中华民国初期对县一级最高行政官的称呼。

    (12) 道尹是民国时期的官名。1914年5月,袁世凯公布省、道、县官制,分一省为数道,全国共93道,改各省观察使为道尹,管理所辖各县行政事务,隶属省长。1924年6月,北洋政府内务部通令废道制,裁撤道尹。

    (13) 本文原载1923年5月23日《晨报副刊》。

    (14) 今译奥斯卡·王尔德(1854——1900),爱尔兰作家、诗人。

    (15) 即《温德梅尔夫人的扇子》,也译为《少奶奶的扇子》或《遗扇记》,王尔德所作喜剧。

    (16) 本文原载1923年5月24日《晨报副刊》。

    (17) 本文原载1923年5月25日《晨报副刊》。

    (18) 本文作者为许广平,当时就读于北京女子高等师范学校国文系。

    (19) 本文原载1923年5月26日《晨报副刊》。

    (20) 本文原载1923年5月27日《晨报副刊》。

    (21) 本文原载1923年5月28日《晨报副刊》。

    (22) 本文原载1923年5月29日《晨报副刊》。

    (23) 爱德华·卡彭特(Edward Carpenter,1844——1929),英国诗人、哲学家。

    (24) 爱伦·凯(Ellen Key,1849——1926),瑞典女教师、记者、妇女运动活动家。

    (25) 本文原载1923年5月30日《晨报副刊》。

    (26) 本文原载1923年5月31日《晨报副刊》。后附一段记者按语。

    (27) 为旧历去年,即1923年1月16日。

    (28) 本文原载1923年6月2日《晨报副刊》。

    (29) 本文原载1923年6月3日《晨报副刊》。后有记者附答。

    (30) 本文原载1923年6月4日《晨报副刊》。

    (31) 本文原载1923年6月5日《晨报副刊》。

    (32) 即induction,今译归纳。

    (33) 即deduction,今译演绎。

    (34) 本文原载1923年6月6日《晨报副刊》。

    (35) 本文原载1923年6月7日《晨报副刊》。

    (36) 今译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中世纪神学家、哲学家。

    (37) 应为“阿美排”,为apeman(猿人)的音译。

    (38) 美国哲学家约翰·杜威之妻,名艾丽丝(Alice),杜威1919——1921年来华讲学,其夫人随行,并在京浙等地做过演讲。

    (39) 本文原载1923年6月8日《晨报副刊》。

    (40) 本文原载1923年6月9日《晨报副刊》。

    (41) 本文原载1923年6月10日《晨报副刊》。

    (42) 本文原载1923年6月13日《晨报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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