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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除去赤字,93%的教育预算收入依靠间接税,只有不到1%靠直接税(见图4)。注170而在美国,联邦、各州和地方政府1930年合计收入的各项来源如下注171:

    一般财产税48.3%

    所得税25.8%

    遗产和房地产税2.5%

    直接税合计76.6%

    酒税和烟税4.5%

    关税5.4%

    机动车税等8.0%

    间接税合计17.9%

    其他税收5.5% 5.5%

    合计100.0% 100.0%

    显而易见,在美国,直接税占到了各级政府合计收入的四分之三。中国常常批评美国经济体制不公平,然而美国的税收体制在按照支付能力收税方面要比中国优越得多。

    图4 中央和湖北省政府教育收入的各项来源的比重对照图

    数据来源:

    1. 中央政府预算请参见《中国1933年的公共财政》,《中国经济》(月刊),第2卷第1期,第4页。

    2. 湖北省预算请参见湖北省财政厅:《财政报告》,1933年。一般财产税48.3%

    1931——1932年度,85.9%的中央教育预算来自拨款或者税收。注172这意味着在中央政府在教育上的支出几乎全部出自贫苦百姓的口袋。1924年8月23日,马寅初博士在武昌高等师范学校发表的题为“经济与教育之关系”的演讲中,就指出了这一事实。他说道:

    由此知钱均在富人手中。若国外均系富人拿钱给穷人(上学),独中国为穷人将钱给富人(上学)。注173

    要改变这种状况,不仅仅是教育者的任务。1928年,全国财政会议提出要征收所得税、遗产税、公司税等。1933年6月,教育部长提出要用遗产税来支持中央教育的财政独立。什么时候这些提议才能付诸实施呢?

    省级政府

    省级教育收入的来源有两类:(a)省级税收和非税收收入。这些来源足够使省政府从其总基金中拨出可观的教育拨款。(b)省、国两级合用的税收。其收益全部或者部分能在省政府的支配范围下明确指定或分配给公共教育。时间不允许笔者去计算每个省和所有省的每一种收入或税收的数量和比例,从而精确确定何者对教育的间接贡献最大。兹根据可资利用的一些实际数据和预算,笔者在表49中试将各省和特别市教育收入的各类来源,按其产生分量轻重列出其名次如下:

    表49 1931——1932年度各省和特别市教育收入的各项来源在拨款政策下的比重位次一览表

    资料来源:A.实际报告。《1931——1932年度省库收支表》,《统计月报》第10期,1933年3月和4月。

    B. 行政院主计处:《民国二十年度(1931——1932)地方岁入岁出预算之概算》,1932年。

    注:云南省的卷烟附加税和盐附加税以及贵州省的盐商税划到中央补助项下。山西省的货车税排名第六。有些省和特别市没有可比的收入分类,从略。

    表49显示,各省的教育收入主要靠土地税、杂项和未分类税收、公债、中央补助、契约税和商业税支撑。除了数量不大的房产税外,土地税是仅有的直接税。虽然在几乎所有省份的不同收入来源中,土地税的重要性排名数一数二,但是有许多省份,土地税的收入在其总收入中却只占很小百分比。土地税在地方上还有各种各样的附加税,使贫穷的农民不堪重负。地主可以通过高地租的方式把大部分税务负担转嫁到佃户身上。有11个省和特别市获得了中央补助,这并不是因为国民政府采取了什么进步举措,而是为了弥补因为裁撤厘金以及国民政府接手了一些税种而带来的损失。公债发行的增加表明省级政府面临着巨大的财政赤字。其他非税收来源除个别事例外,数额不大。因此,教育看似主要靠间接税提供财政支持,而间接税的重负几乎全部压在贫苦百姓身上。这样一种陈旧过时而又不公平的税收制度应该立刻改革。

    在分配或独立政策下,有十个税种全部或者部分地被明确指定用于教育。有十个省已分头实行这一政策,有两个省已提出要实行。最近,有人提议把另一税种————房产税也用来促成南京和汉口的教育财政独立。在这些税收中,有三种是国税,即卷烟税、烟酒税和盐税,是由中央税收机构在相关省内征收的,其收益直接交给教育财政部门。省级政府下的分配政策实行了不过十年。指定用于教育的税收总额从200,000元到2,400,000元不等,但其中有十个税种的单项税额超过1,000,000元。显而易见,在一些省份,这些收入仅能勉强支撑现行教育方案;而在许多的省份就不够了,需要从省库拨款来贴补。教育方案的任何扩大,都需要额外的指定税收收入,提高现有税种的分配收入比例,或者提升税率。所有这些措施都涉及省级和中央政府的立法与财政当局的直接冲突。现在税率已经很高了,而且要想单独提高教育税的税率,也不可能办到。

    表50 在分配和独立政策下指定用于教育的税种表

    续表

    资料来源:1.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最近教育概况》,1930年,附录,第1页。

    2. 福建省教育厅:《教育周刊》,教育财政独立专号,1928年12月11日,第10期。

    3. 《河南省教育款产特刊》,1930年。

    4. 安徽省教育厅:《一年来之安徽教育》,1930年,第3——4页。

    5. 《湖南政治年鉴》(1930)。

    6. 《12省教育财政一览表》,《统计月报》,第1卷第10期,1929年12月。

    7. 刘乃敬:《各省市教育经费独立运动》,《时事月报》第10卷第2期,1934年2月,第61——64页。

    8. 《申报》新闻,1933年12月29日。

    9. 与陕西省教育厅的通信。

    县级教育的税收和非税收来源

    县级教育收入的来源

    全国1,770个县都被要求保持公立学校。通常,每个县都划分了若干个学区,各学区又要支持自己的地方学校。由于这些地方单位支持学校的总体负担日益沉重,因此在中国,迫切要求教育管理者们了解学校的钱是从哪来的、如何征收,以及这项负担的程度及其在不同阶层乃至不同行政单位的分布情况。这些信息对于发现不公平现象,为扩展教育方案而调查出筹措更多经费的可能性,都是必要的。

    现在,还缺少有关县级教育收入来源的完整数据,地方学区的数据也很少。勉力为之的是,挑选五个省的423个县进行抽样研究:即湖北省68个县、湖南省76个县、山东省108个县、河南省110个县和江苏省61个县。湖北省和湖南省的数据来自其各县政府预算所列项目。注174江苏的数据来自其厅长报告和一本小册子。注175山东和河南的数据来自其县级教育预算。注176

    只有山东省有其统一的收入分类,兹引用如下:

    1. 普通收入

    a. 附加税(省级土地税的附加)

    (1)人头银附加税

    (2)粮贡附加税

    b. 租金

    (1)学田年租

    (2)建筑物和场地年租

    c. 利息(学校基金所有类型的收益)

    d. 杂项收入(包括销售税、商品税、各种收费等等)

    2. 特殊收入(有时候包括拨款、补助金、贷款、上年结余,等等)

    1932——1933年度山东全省各县每项教育收入来源的比例,列表如下:

    表51 1932——1933年度山东省县级教育收入来源表

    据预算第1128页对面表格改编。

    资料来源:本章小标题“学田”下第3段,第1个脚注。

    1927——1928年度江苏省各县教育(实际)收入各项来源的比例,列表如下:

    表52 1927——1928年度江苏省县级教育收入来源表

    续表

    改编;见表50,资料来源1。

    笔者曾以湖北省1932——1933年度预算为基础,对该省58个县的类似数据进行计算,其结果列表如下:

    表53 1932——1933年度湖北省58个县教育收入来源表

    参看表57和图5。见其中列出的资料来源。

    从表51、52和53可以明显地看出,土地税是县级教育收入中最重要的单项来源。其次重要的来源有:(1)校产和基金收入,占教育收入总额的13%到19%;(2)湖北的契约税和江苏的学费。江苏省已经在中学取消学费了。最近,江苏、山东和湖北的销售和商品税在三省教育收入总额中的百分比已分别达到7.5%、8.7%和15.4%,在其总税负中占到约10%到20%。而土地税收入则平均占到教育总收入的50%以上,在山东达到了75.2%。在三省的税收负担中,土地税分别占到了56.9%、75.5%和88.67%。很明显,这部分税负落在了农民身上。自从江苏省实行为义务教育对每亩地征收8分钱以来,该省农民就必须至少承担80%的教育税负。由于几乎所有的销售和商品税都是针对日用必需品征收的,其负担最终要落在消费者身上。所以,县级公立教育总负担中至少有80%到85%,由劳动者————特别是更加贫困的工农阶级承担。

    县级教育收入来源之详细分析

    为了研究的便利,笔者试图对上述五省的各县以及河南和湖南一些地方学区学校收入的各种来源和形形色色的小税收,做稍稍更合理的分类,其中收集并分类的有关来源和税收的数据达607个。笔者发现,每一类型的税收在实际应用中有时候竟有十多个名目,这些名目依征收的时间、征收的种类、依据的性质、征收的起源、征收的目的和比率等等而各不相同。本书前面提到的那些主要或重要的来源种类,几乎在每个县都有。而小的税种(petty taxes)则是分头收,一个县收一种或几种,常常这个县与那个县各不相同。小税并不经常出现,所以,由于篇幅所限,无法把它们全都列表展示,只能在表54、55和56中简要说明。

    表54 湖北、湖南、河南、山东和江苏各县和地方教育收入来源总分类表

    续表

    ▲见本书附录,“参考文献”的第四部分“辅助资料:书与期刊”第10条。

    表55 湖北、湖南、河南、山东和江苏各县及河南和湖南若干学区教育收入各类来源分布频率表

    续表

    注:▲学费

    (1)这一栏仅指县级的数字,且几乎未有该省小商品税的数据。

    (5)这一栏有关商品税,数量指的是税收种类的数量,而不是案例的数量或县的数量。

    表56 收入来源进一步分类后的衍生类型和名目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湖北省县级教育收入来源的案例研究

    湖北省县级教育的经费,依靠分配给它们的有特定税率的部分地方税收支撑。这里,对其每个县教育收入的来源、地方税收税率和教育税收税率之间的比率、地方收益总额以及教育收益所占的比例等,都做了详细分析,一一列入表57,并图解于图5中。

    来自表57和图5的重要观察结果

    1. 在教育收入的各项不同来源所占比例中,只有18.9%来自学田和学款(见表53)。

    2. 教育税收的负担。农民通过土地税承受了56.9%,而通过土地和资产的出售和抵押契约税又承担了23.5%。换言之,80.4%的税收负担是由农民直接承担的。商业环节只承受了15.4%,而且其负担最终还是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

    3. 在58个县中,有49个县能从学校土地获益,少数县能从学校基金获益。有56个县将部分土地附加税分配给教育;52个县将契约税或合同税分配给教育;42个县将屠宰税分配给教育;13个县将短期中介许可证税分配给教育。指定给地方自卫团的地亩税,收益为数最大;当地方和平和秩序已经恢复时,可能用于教育。只有22个县征收商店税和五项绅士富户税,但是这些并不用于教育。

    表57 湖北省各县教育收入来源与政府相同来源比较表▲

    续表

    图5 县级教育收入来源与政府收入来源划分比较图

    这两图表中未能列出的用于教育的杂项小额税种有:鱼税、船舶税、轮船票税、煤炭税、造纸厂税、茶叶税、大麻税、棉花税、石灰税、水泥税、货车税、糖坊税、花生税、油税、剧院税、经纪税、山货税、蘑菇税、桃子税、烟酒税、进口纱线税、白布税、窑税、豆粉厂税、轧棉机税、烟叶税、酿酒厂税、寺庙祭品税、房产税、燃料税、盐税、牛税、日历版权税、竹木税、牛棚马厩税、皮革税、肉税、伐木税、出口税和各种各样的粮食税。这些税种分别由33个县征收。教育部把这些税种统统归为“杂税”。1932年杂税收入从阳新县的156元到蕲春县的13,800元不等,其中有15个县不足1,000元,有24个县不足2,000元。注177

    4. 税率。在不同县,不论地方税率还是教育税率差别都很大。例如土地人头附加税,尽管没有哪个县征收的一项附加税总额高于省级正税限额(法定一两白银,即1.40元),但其税率却毫无必要地细分到小数点后第四位,既不合乎这些县的能力,也不合乎需要。以操作节约的原则而言,这种分法操作起来是一个太大的浪费。这种税率可能出于粗糙专断之手。原来土地税率本身就不符合按能付税的规律。仔细看看本表及表90的第18栏便明白了。

    在土地人头附加税这一项中,教育税率占地方总税率的27.16%到100%不等,这种差异只会使得情况变得更加复杂。

    其他所有分配给教育的附加税,税率细分也同样复杂。由于许多这类附加税给教育带来的收益不大,这些复杂情况使我们的收集工作付出了不必要的高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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